案情简述 2016年3月1日,“陈玲”(化名)入职一家茶艺公司(下称“茶艺公司”或“用人单位”),任行政岗,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3500元,转正后4000元。2016年12月初,陈玲向茶艺公司提交离职报告,并于当月31日离职。之后,陈玲以“陈婷婷”身份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茶艺公司支付2016年4月2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6000元,提交了陈婷婷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她在茶艺公司服务期间的工作照和参加培训的记录。仲裁过程中,茶艺公司提出公司从未录用“陈婷婷”一人,无法确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公司只有一个叫“陈玲”的员工,并出示“陈玲”工作期间签收工资的凭证,2016年12月31日已经离职。同时,茶艺公司人力部主管出庭作证,证明“陈玲”入职后,其多次找“陈玲”要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索要身份证及要求签订合同的时间是11月份,但是陈玲一直以补办证件为由拖延时间,在法庭询问证人是否认识申请人席位上的“陈婷婷”时,该人力部主管指认出庭的申请人“陈婷婷”就是在公司工作的“陈玲”。 裁判要点 1、在茶艺公司工作的“陈玲”与申请仲裁的“陈婷婷”是否为同一人认定。 根据陈婷婷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照片和茶艺公司证人的指认,本院认定陈婷婷与茶艺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陈玲”系同一人。 2、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实际的劳动报酬。 对于本案中茶艺公司所述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陈婷婷”未提供身份证,甚至假冒身份所致,其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而非继续用工,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2016年4月2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000元。 律师解析 (1)用人单位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方面有严格的法律责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2)用人单位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如果员工找借口或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时,大多数用人单位会继续留任员工,以为是员工的责任,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用人单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如果员工拒绝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与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而非继续用工。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 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工的同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实际的劳动报酬。 |
五辰分享|公司遇到"假员工",如何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时间:2017-11-08 16:04来源:五辰律所 作者:范新梅律师 点击: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