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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辰分享丨通信领域专利案件中,专利侵权判定及损害赔偿计算依据

时间:2022-05-31 17:27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五辰律师 点击:

【案例信息】

案名: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8)鲁01民初1481号民事

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骏公司)诉称: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未经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济南历下弘康电子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弘康经营部)、济南历下昊威电子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昊威经营部)三家机构,未经许可销售的多款商用无线路由器(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其享有的名称为“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专利号为ZL02123502.3)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请求判令腾达公司、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被告腾达公司以涉案专利、被诉侵权产品访问任意网站时实现定向的方式不同,访问的过程亦不等同,未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而提出抗辩。

双方在被诉产品的使用方法的解释、使用方法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对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是否构成覆盖、赔偿金额是否适当等多个焦点存在争议。

该案一审宣判后,经被告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8)鲁01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一、腾达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案的路由器产品;二、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的路由器产品;三、腾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敦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四、驳回敦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腾达公司负担。宣判后,腾达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科技技术的发展,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对专利侵权的判定难度逐渐增加,尤其以通信领域为代表,应当充分考虑该领域的特点。通信领域通常存在产品与使用方法同时涉嫌侵权、专业技术名词存在多种解释、多主体涉嫌侵权的复杂情况,需要通过多种技术手段进行综合判别和评估。

在本案中,法院通过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的公证测试结果,驳回了被诉侵权行为人主张的解释方案,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实现技术效果的过程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限定步骤实质性相同;同时,根据公证人员的技术演示,可证实被诉侵权行为人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也即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因此审判团可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最后,在专利权人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基础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侵权事实较为清楚、且已有证据显示涉嫌侵权行为人实际侵权规模已远大于专利权人所主张赔偿的范围,应当优先考虑就专利权人计算赔偿所依据的基础事实是否客观进行验证,而涉嫌侵权行为人主张的考虑涉案专利对其侵权获利的贡献率等抗辩理由可不予考虑。

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经典案例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16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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