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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辰分享丨破产程序中,关联公司是否应当合并清算?

时间:2022-05-30 17:35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五辰律师 点击:

【案例信息】

案名: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案号:(2015)津法民破字第00001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6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在审理中发现,金江公司与川江公司存在以下关联关系:1.实际控制人均为冯秀乾。金江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川江公司,而川江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冯秀乾;2. 生产经营场所混同。川江公司自2012年转为贸易公司后,其经营库房和所购买原材料直接进入金江公司库房;3.人员混同。川江公司与金江公司的管理人员存在交叉,在人员工作安排及管理上两公司并未完全独立;5.资产及负债混同。两公司对经营性财产如流动资金的安排使用上混同度较高,且均与冯秀乾的个人账户往来较频繁,无法严格区分。另外,两公司在营业成本的分担和经营利润的分配等方面也无明确约定,往往根据实际利润及税务处理需求进行调整。两公司对外借款也存在相互担保的情况。

2016年4月21日、11月14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分别宣告金江公司、川江公司破产。两案审理过程中,金江公司、川江公司管理人以两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书面申请对两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2016年4月21日、11月14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分别宣告金江公司、川江公司破产。两案审理过程中,金江公司、川江公司管理人以两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书面申请对两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2016年11月9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对管理人的申请进行听证。金江公司、川江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江公司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川江公司债权人会议主席等参加了听证会。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5)津法民破字第00001号之四民事裁定:对金江公司、川江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5)津法民破字第00001号之五民事裁定:认可《金江公司、川江公司合并清算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5)津法民破字第00001号之六民事裁定:终结金江公司、川江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及独立的法人财产。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而企业破产,在于不仅保护了股东的权益、而且保护广大债权人的权益。则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破产应当具备资不抵债,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原因。因此,申请关联企业破产清算一般应单独审查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后,决定是否分别受理。但受理企业破产后,发现关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关联企业间债权债务难以分离、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以对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更保证债权人得到公平的利益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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