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信息】 案名:北京威盛软件有限公司与张宁劳动争议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基本案情】 威盛软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2021年1月18日通过微信向张宁发送了其公司某客户的位置信息和用户指南。 2021年1月19日,威盛软件公司与张宁签订了起止期限为2021年1月19日至2023年1月18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张宁的试用期为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3月18日,张宁的工作岗位为技术工程师。上述劳动合同中,未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张宁的月工资标准为12000元,试用期按照月工资标准的80%发放。张宁的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威盛软件公司在每月10日向张宁支付上个自然月的工资。 威盛软件公司未与张宁约定后者的工作岗位执行何种工时制。张宁采取灵活办公的方式工作,无需到威盛软件公司坐班,威盛软件公司为张宁安排工作后,张宁可通过电脑随时随地与客户对接,提供技术服务。只要张宁完成了工作任务,就按照全勤对待。 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9日期间,张宁正常出勤为威盛软件公司提供劳动。此后,张宁未在为威盛软件公司提供劳动。2021年7月11日,威盛软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通知张宁于2021年7月12日(周一)下午在某咖啡馆见面谈工作;张宁于2021年7月12日上午回复称,因其“脚上长骨刺发炎,走不了路”,所以不来了;威盛软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询问张宁是否请病假,但张宁未回复。2021年7月13日,威盛软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给张宁发送了工作任务和工作例会通知,但张宁未开展相应工作,亦未参加工作例会。张宁称,其未按照威盛软件公司的安排开展工作是因为相应工作属于重复性工作;其属于灵活就业,故其没有必要向威盛软件公司请病假,也没必要与威盛软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见面或参加工作例会。 2021年7月16日,威盛软件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张宁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张宁“自2021年7月9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未按照《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完成本职工作、未尽到技术工程师的责任义务,并多次无故旷工,拒绝接受工作安排,属于违反《劳动合同》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为由,决定于2021年7月18日与张宁解除了劳动合同。张宁在威盛软件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2000元。 威盛软件公司未组建工会。威盛软件公司没有据以与张宁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威盛软件公司在与张宁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向张宁告知其行为已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 威盛软件公司为张宁缴纳了2021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威盛软件公司在为张宁代扣代缴了2021年7月的应由张宁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320元、住房公积金200元后,实际向张宁支付了该月的工资3619.86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威盛软件公司认定张宁在2021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未为其公司提供劳动的行为构成旷工并无明显不当,但威盛软件公司未在其公司与张宁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且威盛软件公司亦没有据以与张宁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上述情况下,威盛软件公司在与张宁解除劳动合同前,亦未向张宁告知其行为已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综合上述情况,足以认定,威盛软件公司与张宁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判决威盛软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宁支付相当于其两个月工资标准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威盛软件公司以劳动者离职时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主张在劳动者办理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而张宁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拒绝办理交接为由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宁是否办理工作交接,不影响威盛软件公司履行向张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作出(2022)京02民终238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者是否办理工作交接,不影响用人单位履行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劳动者如未办理工作交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等,用人单位可另行主张。 【律师评析】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者应当在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下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但劳动者是否办理工作交接,不影响用人单位履行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特别是在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况下。否则存在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判决,损害劳动者利益的风险。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等,用人单位可另行主张寻求救济。 【裁判文书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4fe1d5447a7435084a2e49b1bb61562 |
五辰分享|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赔偿金的支付是否以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为前提?
时间:2022-07-11 20:25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作者:五辰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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