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意义和地位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总计十万余字,共分7编、1260条,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条文最多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民法典》是一部注重保护人民权益,凸显法律保护中权利本位思想的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整个法律学科体系中,民法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人们的婚丧嫁娶、分家析产、财产转让、交易买卖等,都需要民事法律的指引和规范,《民法典》的出台和实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二《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章节概述 (一)章节组成体系 《民法典》在合同编中单设一章,即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专门规范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从第788条始至808条止,共21条。这21条规定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章节的19个条文为基础,并结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部分条文,进行适当修改后形成了如今出台的《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一章。 (二)章节具体修改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节的修改内容不大,这21条中,有10条与原来立法的原文完全一致,有些条文则基于体系变化和逻辑严谨的角度,从立法技术上对其中的部分用语和表述进行了修改,使之更加精确化、凝练化。如《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将原《合同法》中的建设工程“肢解”的修改为“支解”。该“肢解”的用语原广见于《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及部门规章中,《民法典》正式施行后,该用语在实务中也将逐渐统一表述为“支解”。又如将“违法转包”改为“转包”等。虽有所改动,但是并不影响整体的理解和适用。还有两条即第793条和第806条在原有的立法基础上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也可谓是《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章节中的亮点。 三 《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具体条文亮点解读 (一)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的价款纠纷的解决 建设工程合同章中第七百九十三条为新增条文,是对2004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的第二条和第三条的整合与修改。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该条款明确使用了“折价补偿” 相对于司法解释而言,《民法典》的主要变化在于本条第一款明确使用了“折价补偿”这一术语。原因在于《民法典》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前半段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为使得立法措辞保持一致,本条中明确采用了“折价补偿”这一术语。 2、明确了所谓“无效合同、有效处理”做法的合理性 按照《合同法》原理,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因违反强行法自然无法发生效力,不可能发生合同无效后继续按有效处理的情况。实际上,司法解释并非是将无效合同进行“有效处理”,而是因为合同无效后的返还不能所被迫采取的替代措施。根据《民法典》总则第十七条,合同无效后,双方负有返还义务。然而,对于已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而言,显然无法进行实物返还,在此情况下,只能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案。 但是这也同时要求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注意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避免合同无效。因为对于签订无效合同的承包方来讲,即使建设的工程能够通过竣工验收,其所能获得的也仅仅是参照合同约定的“补偿”,且这种补偿还是“折价”,这就完全颠覆了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规定。 3、使用“经验收合格”代替“经竣工验收合格” 除“折价补偿”外,《民法典》还删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二条中“经竣工验收合格”里的“竣工”二字,使其法律意义大不相同。依据原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只有“已竣工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民法典删去“竣工”二字后,实际上是扩大了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工程范围,即只要经验收合格,单项工程、阶段性工程的承包人也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防止发包人不当得利,这也彰显了《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可解除的情形 建设工程合同章中存在较大改动的另一个条文是第八百零六条,是在2004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的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基础上修改得来。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本条文主要是对承包人合法解除合同的情形的规定,相较于司法解释删除了“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这一情形。这看似是删掉了承包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种情形,不利于承包人一方,但是实际上却并非如此。在原司法解释的规定下,若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即承包人主张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解除合同,必须达到足以“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程度。但《民法典》施行后,依据其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的法定解除中的第(三)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之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而言,只要发包人未按约定交付合同价款、且在催告后未履行,无论承包人能否施工,都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对于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承包人主张解除合同,从《民法典》整体来看,是减少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这一条件,因此该修改是有利于承包人的。 四总结 《民法典》公布之前,在建设工程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公布了30多个设计建设工程合同的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渊源体系呈现十分复杂的状态,也是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具有高度复杂性的原因,体现出国家立法机关对建设工程领域内合同效力问题的关注。因此,建设工程合同也始终是学者专家们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高度关注和热烈讨论的话题。虽然《民法典》对于建设合同工程的调整不大,但是从整体上来看,它加强了对承包人利益的保护,加重了发包人违约的法律责任,要求建筑行业的设计、施工等活动要均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遵循“绿色原则”,其中重要条款的变更值得注意。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建筑工程项目逐年增加,工程施工中各方面的矛盾纠纷也呈现递增趋势,因此,依法签订建筑合同,既是发展国民经济、促进法制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证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有力保障。 |
《民法典·合同编》之建设工程合同亮点解读
时间:2021-02-02 18:16来源:五辰律所 作者:李彦馨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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