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五辰股权|股东出资不实应对公司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时间:2017-08-30 15:50来源:五辰律所 作者:李彦馨律师 点击:

股东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按期足额出资,但实践中一些股东并没有依法完成出资义务,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股东出资不实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即瑕疵出资与抽逃出资。

瑕疵出资是指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在认缴出资后,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认缴时间和金额足额出资,如是货币应当存入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如是非货币如知识产权、动产、不动产等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变更至公司名下并交付由公司使用。而在实践中,一些股东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况,如虽然资产变更至公司名下,但实际并未交付由公司使用,或虽交由公司使用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凡此种种均为瑕疵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未按照法定程序抽回已经缴纳的出资,并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抽逃出资在实缴资本制下发生的频率非常高,因为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但有的股东没有能力出资或不希望资金放在公司的帐上无法产生更大的收益,通过各种方式转移出去。

一、瑕疵出资

1、瑕疵出资的典型表现形式:

(1)股东既未将出资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使用,也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股东已将出资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使用,但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3)股东未将出资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使用,但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4)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5)以未依法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6)以已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作价出资;

(7)股权出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8)未按约定时间或约定的金额出资;

(9)其他未依法出资的情形

2、瑕疵出资的,对公司债权承担责任的主体包括:

(1)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2)如公司成立时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股东)需要与瑕疵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增资时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有限责任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瑕疵出资,受让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瑕疵出资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瑕疵出资股东应当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发起人、增资时未尽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瑕疵出资的股权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抽逃出资

1、抽逃出资的典型表现形式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抽逃出资承担责任的主体

(1)抽逃出资的股东;

(2)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

3、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1)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三、瑕疵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其他法律后果

(1)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可以对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2)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返还,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案例摘编

2004年8月17日,新疆华电工贸公司与工行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签订2004年北字第045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工行新民路支行向工贸公司提供借款5000万元,同日放款。2005年7月22日,中国工商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长城乌鲁木齐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工行新民路支行依据 2004年北字第045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对工贸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乌鲁木齐办事处。后工贸公司未按约定还款,长城乌鲁木齐办事处起诉工贸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其全部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工贸公司于2003年6月5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发起人股东及出资比例如下:红雁池发电公司以价值300万元的库房、储油罐等出资;苇湖梁发电公司以价值200万元的库房、储油罐出资;哈密发电公司以价值150万元的库房、储油罐出资;喀什发电公司以价值150万元的库房、储油罐出资;昌吉热电公司以价值150万元的库房、储油罐出资;红能公司以货币25万元出资;金马公司以货币 10万元出资;安装公司以货币15万元出资。红能公司、金马公司、安装公司均依照约定足额向工贸公司履行了货币出资义务。工贸公司成立后,红雁池发电公司、苇湖梁发电公司、哈密发电公司、喀什发电公司、昌吉热电公司作为出资的库房未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2006年7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据此做出新工商处[2006]21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工贸公司补足出资。2006年8月6日,工贸公司股东会决议由红雁池发电公司、苇湖梁发电公司、哈密发电公司、喀什发电公司、昌吉热电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为出资补足未到位的房产出资并置换原设备出资。 2006年9月20日,工贸公司对成立时的公司章程中红雁池发电公司、苇湖梁发电公司、哈密发电公司、喀什发电公司、昌吉热电公司的出资方式进行修改,规定红雁池发电公司以价值300万元的设备出资、苇湖梁发电公司以价值200万元的设备出资、哈密发电公司以价值150万元的设备出资、喀什发电公司以价值150万元的设备出资、昌吉热电公司以价值150万元的设备出资。2006年9月28日,新疆宏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就工贸公司股东补缴及置换出资事宜出具(2006)8-074号《验资报告》,证明红雁池发电公司、苇湖梁发电公司、哈密发电公司、喀什发电公司、昌吉热电公司补缴及置换的出资均已到位。红雁池发电公司、苇湖梁发电公司、哈密发电公司、喀什发电公司、昌吉热电公司与工贸公司就作为补足出资的机器设备办理了所有权移交手续。工贸公司补足出资的相关资料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红雁池发电公司、苇湖梁发电公司、哈密发电公司、喀什发电公司、昌吉热电公司在工贸公司成立后已经决议补足、置换出资,并就补足、置换出资办理了验资手续,补足、置换的出资财产也办理了所有权移交手续,补交、置换出资的相关资料也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上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其补足了出资、出资已经全部到位。在红雁池发电公司、苇湖梁发电公司、哈密发电公司、喀什发电公司、昌吉热电公司已经补足出资,出资已经全部到位的情况下,就不应当再对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长城乌鲁木齐办事处要求红雁池发电公司、苇湖梁发电公司、哈密发电公司、喀什发电公司、昌吉热电公司对工贸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一、工贸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城乌鲁木齐办事处返还借款 48 526 500元;二、工贸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城乌鲁木齐办事处支付2005年3月20日至2005年5月27日期间的利息5 808 622元。

长城乌鲁木齐办事处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在工贸公司设立过程中,红雁池发电公司、苇湖梁发电公司、哈密发电公司、喀什发电公司、昌吉热电公司作为出资的库房未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属于出资不到位。后经工贸公司股东会同意,上述股东承诺将各自的储油罐、供油泵等相关设备置换房产作为实物重新出资。但至本案诉前,上述设备未实际交付工贸公司,仍由股东单位占有使用,工贸公司出具的实物交接手续未能反映本案真实情况。上述设备属于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实际交付为准。本案上述股东承诺出资的相关设备并未实际交付给工贸公司,应当认定上述股东未能实际履行实物出资承诺,相关出资没有实际到位。

二审判决:新疆华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内容的,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哈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喀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在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50万元、150万元内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件总结

本案为股东瑕疵出资债权人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典型案件。本案中工贸公司的股东红雁池发电公司、苇湖梁发电公司、哈密发电公司、喀什发电公司、昌吉热电公司是以设备实物动产作为出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各股东出资财产登记于工贸公司名下并交付工贸公司使用。但本案中,工贸公司虽然在账册中记载几位股东的实物出资已经办理移交手续,但实际并未交付工贸公司使用,而是仍然归各股东占用,因此,二审法院认定红雁池发电公司、苇湖梁发电公司、哈密发电公司、喀什发电公司、昌吉热电公司出资不到位,应当在出资范围内对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红能公司、金马公司、安装公司均依照约定足额向工贸公司履行了货币出资义务因此无需对工贸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通过以上法律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股东按照章程的约定足额出资十分必要,如果未按章程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出资,不仅不能逃避出资义务,还有可能连累其他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起承担责任,股东之间应当相互监督各自的出资情况以免后患。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