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五辰知产|集英社:拿什么保护你,我的《海贼王》!

时间:2017-09-06 15:50来源:五辰律所 作者:李昭晶律师 点击:

终于有时间来说说前段时间传遍朋友圈的《海贼王》天价罚款事件了。说起日本集英社尾田荣一郎的《海贼王》,相信很多日漫迷都不陌生,原名《ONE PIECE》,官方中译名《航海王》(但最广为人知的还是《海贼王》,人心所向啊集英社!)。从1997年起在集英社《周刊少年JUMP》34号开始连载至今,每周更新,拥有超高人气,获奖无数,还是“世界上发行量最高的单一作者创作的系列漫画”吉尼斯世界纪录保持者。而近日,由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的一则消息,又为《海贼王》的火热添加了一把热度。即北京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的《口袋海贼王》和《街机海贼王》两款手游,涉嫌侵犯北京随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海贼王”商标权,被北京市工商局处以2937万元的罚款。而作为原权利人的集英社仅注册申请了“ONE PIECE”和“航海王”商标。作者君随手度娘了一下《口袋海贼王》和《街机海贼王》两款手游,如下图: 



 对市工商局的罚款,围观群众纷纷提集英社尴尬,表示“作为《ONEPIECE》的版权方集英社却无权获得这笔赔款”。其实这种担心大可不必,北京市工商局的罚款最终会花落国库,即便作为“海贼王”商标权人的北京随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也无权获得这笔罚款,其要想获得相关经济上的赔偿可以选择司法途径解决。而作为版权方的集英社,虽然无法在“海贼王”商标上获得相关利益,但并不表示其没有其他救济途径。


 首先,集英社选择商标法保护的途径。根据商标法规定,如果将角色注册成了商标,自然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但未注册的角色是否就不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参考(2015)高行(知)终字第1969号中的“功夫熊猫商标异议案”,二审法院也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二审法院认为“该条款所指的“在先权利”不仅包括先行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在先法定权利,也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梦工场公司主张的其对“功夫熊猫KUNGFUPANDA”影片名称享有的“商品化权”确非我国现行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或法定民事权益类型,但当电影名称或电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称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单纯局限于电影作品本身,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主体或商业行为相结合,电影相关公众将其对于电影作品的认知与情感投射于电影名称或电影人物名称之上,并对与其结合的商品或服务产生移情作用,使权利人据此获得电影发行以外的商业价值与交易机会时,则该电影名称或电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称可构成“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的在先“商品化权”。”。并且,判决中亦指出,是否能以“在先权利”保护人物角色还得考虑其知名度高低和影响力强弱以及导致混淆误认商标来源的可能性。纵观集英社《ONE PIECE》的条件,全中!


 其次,集英社也可以选择著作权法保护。根据两款游戏的截图可以看出,北京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的《口袋海贼王》和《街机海贼王》两款手游,完全抄袭了版权方集英社《ONE PIECE》的美术作品角色,包括主角路飞,索隆,娜美,乌索普,山治,乔巴,罗宾等作品角色。著作权侵权get√!


 最后,集英社还可以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最为典型的就是2017年5月10日,《欢乐颂2》开播前一天,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下称“正午阳光”)以未经公司许可,发布侵权文章,使用《欢乐颂》剧名、剧照,并用“五美”人设为其保险产品进行品类划分为由,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太平人寿”)告上法庭。正午阳光诉称“被告的上述行为容易导致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商业关系,使受众产生混淆,被告据此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和竞争优势却没有支付合理对价,直接导致原告丧失贲本应得的商业机会,影响了《欢乐颂2》的商业合作。被告违反诚信原则等商业道德。”静待法院最终是否支持正午阳光。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却无法找出匹配的行为,因此,此时最恰当的应适用第二条,即“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因此,作为著作权人的集英社维权大有可为!就看想为不想为。最后,有关文章中提到多次的商品化权,由于我国还未有相关的法定权利,在此不多赘述,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参考WIPO的有关规定。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