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鸣谢致公党朝阳区委法工委杜立群、孙靖元、李革英对本文的贡献。 近年来,随着理财产品和渠道的多样化,各种新型理财骗局层出不穷,让普通人难以辨别哪些理财机会实为骗局。本文旨在通过简单的总结和近期较为常见的案例,加强读者分辨理财骗局的能力。 总的来说,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要仔细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回报率:在世界范围内,一般较高的投资年化回报为10%-15%。投资人对回报率号称高于20-30%的产品,要特别警惕。高回报对应高风险,对高回报还保证本金的产品要特别警惕。 2.渠道:尽量投资正规的、存续时间较长的渠道,对个人介绍或者小的理财平台和公司的理财产品要格外注意。 3.一些特别优惠的条款:如投资时即大额返点,投资后能迅速返还高额利息甚至回本,返息后有要继续投入,以及推荐下家给予过高鼓励的产品,要特别谨慎。 总之,如果一项理财产品在上述三点显示了高风险,应尽量避免购买。在考虑投资时,应尽量对机构和产品进行一定的实地考察、留下相关人员的证件和理财文件以及其他证据、在互联网上多查看是否该等产品已引起多人受骗、多向周围的人特别是有一定金融理财知识的人商量,谨防受骗。 一、P2P骗局 2015年,张先生通过朋友介绍登录某P2P网络贷款平台,这家P2P平台由一家网络贷款业务公司进行运作。该平台承诺年收益18%。张先生通过一段时间的考察,还是被高额的回报所吸引。他先后两次向该平台转账投资,一共投了30万元,其中有一年期的借款,也有半年期的。之后的两个月张先生能够按时收到利息。但到了年底,张先生的朋友发现他的首期投资到期,提现时却无法操作。与此同时,张先生再也没有收到公司承诺的收益,更无法提款,随后,网站无法打开,公司更是人去楼空。 防骗提示: P2P是英文person-to-person(或peer-to-peer)的缩写,是个人对个人的民间小额借贷模式。这种网络借贷业务主要借助互联网,属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一种。P2P平台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P2P平台是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 通过众多P2P骗局可以看出,P2P骗局所呈现的特点是平台网站粗制滥造,其发布的投资项目太多为虚假标的,借款人的信息大多也为编造,平台还会经常发布抢标来吸引投资者,而且平台没有第三方资金托管,投资者陷入骗局最重要的原因是P2P平台会承诺远高于其他理财产品的回报率。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P2P网贷平台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不得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 另外,投资者在P2P进行交易是也要注意P2P平台发布项目的借款金额。《暂行办法》中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其次,新广告法规定,P2P平台推广产品时,不得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还有P2P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时不能采用一些绝对的词语,如“最高级”、“最佳”等,或者请未投资过平台的人担当代言人都是违法的行为。 所以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在P2P网贷平台进行投资和贷款时,要仔细鉴别平台及借款项目的真伪,分辨项目和借款人的真实性,注意借款项目的金额,更重要的是不要被过高的收益承诺所迷惑。正规P2P平台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同时P2P平台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如果P2P平台没有进行上述提示和评估,那么投资者就要注意投资理财的安全。
二、网络理财骗局 孙先生在某网站看到一条投资香港某基金的广告,广告中称投资该基金的第二天开始返利,每天按照投资额的5%-10%返利。孙先生看到高额的回报心动不已,随即按照广告找到该理财网站,通过网站上显示的联系方式和对方取得联系,并汇款1万元。过几天孙先生果然收到对方承诺的每天800元的返利。在孙先生准备将第二笔投资款转给对方时,发现网站已经关闭,无法联系到对方。 防骗提示: 网络投资骗局一般通过是设立虚假的基金投资网站和理财项目,并在其他网站发布广告信息,承诺每天返利。在初期,投资者会收到返利,骗子一般是通过新投资人的投资钱款来给老投资者返利,吸引老投资者继续投钱。但这种返利基本不会持续很久。在人数和所骗取的钱款达到一定数额后,骗子就会关闭网站,卷款潜逃。 投资者在上网时看到此类投资理财广告时不要被高额的回报所诱惑,因为每天返利5%-10%基本不可能做到,而且一般来说基金也不会每天返利,即使是每天计息的基金收益也不会达到如此高的回报率。 投资者若是想在网络购买基金,一定要到正规基金公司的官网、银行的官网以及正规的第三方基金销售公司来购买。在转账时也要注意,正规公司会让投资者将投资款转入公司账户,而非个人账户。
三、私募基金骗局 2013年,小王经人介绍,了解到一种收益率远高于银行理财的投资产品“私募基金”,他和妻子、朋友共同凑钱,购买了朋友介绍的某投资资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总投资金额高达上百万元。 小王与投资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显示,这款产品封闭期为6个月,封闭期内每月按照投资金额的5%作为回报,封闭期满后该投资公司将返还全部本金。在购买后的6个月内,小王的确在每个月都按时收到投资公司打入账户的6%收益,这让小王感到很欣喜。 但好景不长,在封闭期结束后,小王发现投资公司并没有将他原来的上百万本金归还。当他向投资公司追讨本金时,投资公司以各种借口不断推拖,最后公司人去楼空,不见踪影。 防骗提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合格投资者为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或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而且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在小王经历的骗局中,投资公司的行为显然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投资者为了追逐高额回报深陷私募基金的骗局。因此,在投资私募基金时要注意,私募基金为非公开募集,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能隐瞒风险,不能承诺最最低收益和本金不受损失,需要定期披露业绩,而且要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募集资金。投资者所投资的私募基金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注册备案,投资者可以在投资前到基金业协会的网站(http://www.amac.org.cn/)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
四、银行“飞单” 李女士近几年都在某银行支行购买理财产品,该支行的刘某作为其理财经理经常向李女士推荐理财产品,并协助李女士购买。李女士多次购买并获得收益后十分相信支行的刘某。 一天,李女士接到刘某电话通知她去银行。在银行大厅,刘某向李女士介绍一只基金产品,并称该产品由该银行代销并进行全程监管,但投资金额要在30万元以上,预期年化收益在15%,投资期限为一年。李女士起初有些犹豫,在刘某的不断劝说下,李女士购买了该基金产品。 同日,李女士向以往一样在刘某的协助下完成购买的手续,刘某替李女士填写了认购文件,并协助李女士通过网银支付30万元。付款的单据显示收款方为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而后李女士又签署了合伙协议、投资确认函等一系列文件。 在基金到期后,李女士并未收到本金和收益,经询问银行才得知她购买的基金为刘某私自向客户推荐并销售的基金产品,并非该银行代销。 防骗提示: 近些年来银行“飞单”屡见不鲜,并且涉及金额巨大。银行“飞单”是指银行职员以银行的名义私自推销、销售其他投资公司的理财产品,并夸大收益导致投资者上当受骗。银行理财经理会利用其客户资源向银行客户推荐高于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的其他理财公司的产品,承诺这些产品十分安全,是由银行代销或者模糊理财产品与银行的关系,让客户不会产生怀疑。很多人看不懂这些理财产品,只是看到了高收益便进行购买,殊不知最后可能连本金都要不回来。 所以,即使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也要十分小心,防范银行“飞单”的发生。首先要仔细查看理财产品的介绍,里面是否写明理财收益,募集资金具体投向,期限等内容,如果有不清晰的地方要及时询问银行负责人。其次,要看清合同条款,购买的产品是否为银行自有理财产品或银行代销的产品。要注意合同上是否有银行的公章,以及辨认公章的真伪,是否和以前合同所盖银行公章一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如果投资者购买的理财产品出现问题,投资者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最后,要注意转账方式,银行职员私售理财产品一般会让投资者通过网银或理财公司的POS机进行转账,不会使用银行的设备,以免被银行发现。 为了防止银行“飞单”,现在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或www.china-wealth.cn)来查询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以通过输入产品登记编码,产品名称模糊查询,或者产品个性化筛选查询到产品信息。未在理财系统进行报告和登记的银行理财产品不得发售。
五、以房养老骗局 张阿姨认识了某公司的王某,王某告诉张阿姨现在有一种“以房养老”的模式,就是张阿姨将房子进行抵押贷款,将贷出来的钱进行投资,每个月会有5%的利息,半年后张阿姨就可以收回本息,并用本金赎回房子。张阿姨听到利息回报十分心动,便同意王某的提议。 王某给张阿姨介绍了“委托代理人”小赵,并称小赵已经为很多老人办理了“以房养老”的手续,十分熟悉,让张阿姨等着数钱就行。张阿姨在小赵的带领下来到了某公证处,在十多分钟内签订了多份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小赵和张阿姨说这都是基本的文件,他都审核过了,张阿姨不用看直接签字就行。张阿姨最终都不知道所签文件的内容是什么,这些文件和公证书都由小赵领取和保管,张阿姨什么都没有。之后,张阿姨把贷款的钱交给王某进行投资,并期待着高额回报。 过了几日,张阿姨突然接到电话说她的房子已经卖给了别人,让她赶紧把东西搬出去。张阿姨这才发现她被骗了。 防骗提示: “以房养老”是国家正在推行的一种政策,但在北京已有三十个家庭陷入“以房养老”的骗局,老人们将房屋抵押贷款,并将贷出来的钱进行投资,以为每个月可以领取高额的利息,未曾想到,利息还没有拿到手,房子就已经卖给别人并且完成过户了。老人们不仅没有了房子,还背上了巨额债务。 经过公证处调取公证书发现,老人签署的文书包括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文书公证书,授权委托书等。尤其是授权委托书,其中全权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享有房屋的一切处分权利,包括抵押、解除抵押、买卖、办理产权登记等所有的内容。骗子就是拿着这些文件和公证书变卖了老人们的房子。 为了防止“以房养老”骗局的发生,老人们在签署文件时一定要看清内容,不能忽略内容直接签字。而且,在意识到被骗后及时到公证处通过公证撤销授权,防止房屋卖给第三人。2017年8月,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这也提醒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的民众,公证处不准具有下列行为,包括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 老人们如果想以房养老,应当到正规的保险公司办理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其内容是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60岁以上的老人,将房屋抵押给金融保险机构,然后按月领取养老金,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取得房屋的处置权。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不仅能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也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邮票和钱币的投资骗局 周阿姨在2014年接到某收藏公司的电话,对方介绍说投资邮票和钱币是收益很高的理财方式,并称“这是国家支持的新兴文化产业。具体就是公司将把邮票或钱币抵押给您,您给我们钱。公司将会炒作这些邮票和钱币,三个月回报率就能超过10%,半年的回报率大概在30%-50%,一年以上长期的回报率能够翻倍。”禁不住如此高额回报率的诱惑,周阿姨将自己养老的20万元拿出来进行邮票和钱币的投资。 收藏公司将邮票和钱币打包好交给周阿姨,但告诉她这些不能动,只是抵押品。对于如此之高的回报率,公司人员说公司能够控制全国的市场,对这些邮票和钱币进行炒作。但周阿姨最终发现,这些邮票和钱币不仅不值一钱,承诺的回购和返利也不见踪影。 防骗提示: 现在社会上会出现假借“绝版邮票”“绝版钱币”的幌子向民众尤其是老年人进行宣传,想让他们进行投资,进入这个骗局。邮票和钱币的骗局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将并不值钱的邮票、钱币抵押给老百姓,从老百姓手中骗取钱款;二是将邮票、钱币高价出售,并声称会到期回购并有高额的返利,而且邮票和钱币还拥有巨大的升值空间。在宣传活动现场,那些“专家”大都是收藏公司请来的群众演员,而且邮票和钱币中附带的鉴定书也都是伪造的,都是为了让投资者相信邮票和纪念币的价值,放心的将钱交给收藏公司。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想要通过邮票和纪念币进行投资理财并非易事,一般人不具备对于邮票和纪念币的专业知识,对于邮票和钱币投资市场不具有一定的市场认知,而且不具备邮票、钱币的投资经验。正常情况下,我国发行邮票和纪念币都是通过国家邮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来进行,想要投资或收藏的人需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并且充分了解邮票和钱币投资市场和风险。如果进行交易,也要委托正规机构在正规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根据《中国艺交所邮币卡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的规定,平台对藏品交易实行价格波动限制,挂牌交易首日价格波动幅度最大为30%,次日起日价格波动幅度最大为10%。所以邮票和钱币投资的回报率很少能够达到“收藏公司”承诺的标准。
七、“P2G+PPP”项目骗局 吴大妈在16年参加了某公司举办的一场“P2G+PPP”项目专场讲座,来参加的基本上都是老年人。讲座中,理财顾问介绍公司的模式是P2G+PPP,P2G就是民众的钱对接到政府的项目中,PPP是政府和企业的资本合作,投资者的钱都是用来做政府的项目,所以资金肯定有保障,项目都有政府的支持。同时理财顾问也展示了公司与政府官员的合影和相关的证书等。随后向老人们推荐公司的理财产品。根据理财顾问介绍,公司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分别为3个月,6个月和一年,所对应的年化收益率分别为6%,9%和12%。产品投资都是一万元起,对于投资额较大的投资者,还有其他的奖励。如果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年化率可以达到16%,还可以获得公司奖励的家用电器等礼品。 吴大妈听到投资的是政府的项目,便觉得很有保障。而且通过查看公司环境和询问理财顾问也了解到公司规模很大,还有还几个分部。吴大妈便放心的投资了10万元,同时还介绍给自己的朋友和邻居。但过了段时间她发现,公司宣称的项目并没有在政府部门立项,与政府合作只是噱头和幌子,而老人们的投资款也是有去无回。 防骗提示: 现在很多投资理财项目都是披着华丽的外衣,除了高额的回报率作为诱惑外,还会打着政府的旗号,骗取投资者的信任。而这些骗局的目标群体大多为老年人。 P2G和PPP都是民间资本和政府项目进行对接的模式,通过民间个人或企业的资本来建设政府的公益性项目,尤其是近些年来经常被提及的PPP模式,就是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企业),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将会和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支付给企业相应的对价,保证企业能够得到合理的收益。 根据财政部2015年发布的57号文即《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可以看出PPP模式的基本特点,一是涉及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主要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二是严禁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将项目包装成PPP项目;三是企业与政府具有长期合作关系,在57号文中,对于PPP示范项目的要求其中有一项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 所以,在投资PPP项目时不能够轻易听信理财顾问的介绍,公司项目是否与政府进行合作需要通过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进行证明。而且投资者还要通过PPP项目涉及的领域、是否违反财政部的规定、企业与政府合作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而且,P2G和PPP模式是需要民间资本和政府共同承担风险,并不能一定保证高额的回报率,所以,投资者不要被高额的回报率和所谓的政府项目所欺骗。
八、现货白银理财骗局 杨先生的微信上有陌生人金小姐加他为好友,说要和杨先生进行理财交流。在加完好友后,金小姐将杨先生拉入一个理财群,在群里宣传现货白银投资理财的内容。金小姐说白银理财十分灵活,盈利周期比较短,而且有专业老师带着在平台进行操作。如果认为投资回报少的话,可以加大投资金额,一定会获得高额的回报。杨先生随即转账5万元,在老师的带领操作下稍有亏损,金小姐便劝说杨先生增加投资,杨先生又转账3万元。结果在之后的过程中8万元全部亏损,毫无收益。 防骗提示: 现货白银理财的骗局在2014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上被曝光,这就是客户和平台、散户和庄家的一场对赌,客户若赚钱,公司就会亏钱。所以,这其实是一场交易所、代理商、会员层层设计的陷阱,白银交易软件完全被后台操纵,最终骗来的钱都落入会员和代理商的口袋中。在实际平台交易中会遇到当行情处于高位时,无法操作卖出;当根据当前形势加单时被提示不能成交;或者行情与预估完全相反,只能眼看着亏损,无法取出资金等等情况。这些都是后台操作造成的,投资者无法控制。 投资现货白银时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懂得行情走势。理财骗局中声称会有老师帮助操作,这都是设下的陷阱。投资者自己进行交易时,要在合法安全的交易所进行。现阶段,经国务院批准的白银交易的平台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广东贵金属交易所,省级政府批准的有海西商品交易所、昆明贵重金属交易所、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等。而且正规的平台会有模拟盘,可以帮助投资者模拟实际操作。 九、消费返现(全返)骗局 2016年5月,沈女士关注了一个微信公众号,在此公众号网站上进行消费可以返现,商家不仅把消费的钱再返还给消费者,消费者还会获得一定的积分,这些积分又可以兑换成现金。例如一把85元的雨伞,通过该网站购买,消费者在微信或银行卡支付后几日,不仅会收到返现,还会获得85积分,这85积分又可以1:1的兑换为现金。沈女士发现此网站销售各种产品,虽然产品价格高于市场价格5到10倍,但是出于返现和积分的诱惑,沈女士一下买了10把雨伞,5台榨汁机还有零食等商品。 一开始,沈女士还可以收到返现及积分,觉得买的越多赚的越多,所以也推荐给亲朋好友。但过了段时间,网站在现金和积分提现处一直显示等待审批,沈女士无法将返回的现金和积分兑换的现金提取出来。而且,她之前购买的产品寄来后发现都是残次品,不能够使用,而最近购买的商品都还没有发货。在不断地询问和投诉后,网站停止了运营,沈女士和其他消费者更是无法联系到网站和负责人。 防骗提示: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平台上消费不仅能够返现,还能够赚钱,这样的模式是违背市场规律的。这些平台是利用新进入平台的消费者支付的钱,来支付前期消费者的收益,在加入的消费者越来越多,资金链断裂后,消费者将会血本无归。网络购物平台正是抓住了消费者贪求高收益高回报的心理,才设下骗局。而且设立这些平台的公司也是极其不稳定,会不断地变更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不断地进行股权转移。 消费者在网上进行消费购物时还应该在正规网站进行,实时关注购物平台及其公司的动向,并且合理消费,不要贪图不当的利益。
十、虚拟币骗局 童先生通过网络了解到最近虚拟币市场十分赚钱,有一种“万金币”投资一万三年可以变成上百万,投资五万三年后可以收回千万。童先生便进入到“万金币”的一个微信群了解情况,并且知道了从事“万金币”投资的公司。董先生便投资了三万元购买“万金币”,公司会帮助他进行运作。公司员工还告诉董先生除了投资赚钱外,还可以通过推广赚钱,如果成功推广一个投资者加入投资“万金币”,董先生可以获得10%的提成。 后来董先生发现,他用三万元购买的“万金币”无法交易,也没有办法取出,投资进入“万金币”账户的资金需要等到90天之后才能交易。而且推广的提成中有30%被强制继续购买“万金币”。但是最终这些钱都没有办法取出,投资收益更是不见踪影。 防骗提示: 虚拟货币是指在虚拟空间中,特定社群内可以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货币。虽然虚拟货币中含有“货币”二字,但是它不是法定货币。在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规定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对于虚拟币的交易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平台进行,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17年9月15日发布通知称各交易场所最晚应于2017年9月15日24点前发布公告,明确停止所有虚拟货币交易的最终时间,并宣布立即停止新用户注册。目前国内三家最大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已经宣布停止交易。 虚拟货币的交易存在风险,尤其是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会出现价格炒作和市场操纵。而且现在虚拟币投资中掺杂了很多投资骗局,利用高收益吸引投资者,进行传销和诈骗。目前我国正在逐步规范虚拟货币的交易和投资,投资虚拟货币领域还需谨慎,时刻关注国家有关部门的通知和信息。
十一、外汇平台骗局 黄小姐16年6月经过朋友介绍了解到一个外汇平台,可以投资赚美金。她登录朋友推荐的外汇平台网站,上面宣传称投资外汇可以获得高达150%的回报率,并且有专业人员进行操盘,完全不用操心。黄小姐准备先投入几千元试一试,随即注册该平台并投入8000元。 在注册投入资金后,便有一对一的经纪人和她对接,帮助她进行外汇投资,让她一下赚到了8个点的回报。随后,黄小姐放心的投入10万元,三个多月后,她已经赚取了4万多元。 但后来,黄小姐发现,不论是什么仓位,这个外汇平台都宣称有80%的回报率,她觉得很蹊跷,而且也无法从网站上查询到她下单内容,黄小姐准备退出外汇平台,但她发现她投入的本金无法取回,而且盈利的4万余元也被赔光。 防骗提醒: 骗取投资者钱款的外汇投资平台宣称的“托管”特色即用户只要将钱放入平台中,就会有操盘手进行操作,用户不用再操作即可赚钱。但事实上操盘手或是上述故事中的经纪人,他们并没有将用户的钱真正参与到外汇大盘交易中,而是在用新用户的钱支付早期注册用户的“投资回报”。这与其他骗局的运作模式相似,只是贴上了“外汇”的标签。 目前外汇投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外汇实盘交易,另一种是保证金交易。我国目前只允许投资者通过银行进行外汇实盘交易。2008年6月6日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00号》,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在相关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开办或变相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 所以,投资者若想进行外汇投资只能通过商业银行进行外汇实盘交易,而且正规的外汇投资会有严格的第三方资金监管。银监会消费者保护局局长邓智毅曾表示:“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还没有批准这种国外的投资公司来中国进行外汇投资,如果直接跟这些没有经过批准的国外的投资公司进行投资的话,存在一个巨大的投资风险。”
十二、线下理财风险 2015年12月,陈女士经朋友介绍认识路某,路某是一家投资管理公司的法人代表,同时路某还是另一家非金融性担保公司的法人代表。陈女士与投资管理公司及担保公司签订协议约定:陈女士提供出借资金300万元,由投资管理公司提供借款人,担保公司保证借款人的真实,并设立还款风险专用账户,在借款人不能还本付息时,由担保公司用专用账户资金担保偿还陈女士的借款本息。协议签订后,陈女士将资金全部划入到路某的个人账户中。路某每月向陈女士支付利息。2016年1月10日,路某向陈女士提供《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约定:“转让人路某,受让人陈女士,见证人投资公司;借款人申某,本次转让债权300万元,剩余还款月数10,预计债权收益率24%。”2016年6月,陈女士未收到路某支付的利息,陈女士找路某才得知,在2016年3月,申某因刑事犯罪在外省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已被批捕),罪名是非法集资。陈女士赶紧到法院起诉了路某、投资管理公司、担保公司及申某。后路某也涉嫌非法集资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陈女士的出借款也在非法集资范围,法院只能将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了,陈女士追索欠款的希望渺茫。 此事件开始,路某向陈女士描述的理财风险控制环节可谓是万无一失,让陈女士相信把钱交给路某及其公司没有任何风险,每月还能收到利息。路某在当初向陈女士宣传这种理财投资的方式时着重强调,路某公司推荐的借款人都是要用房子向路某做抵押担保登记,而且还要做抵押房屋公证委托买卖,一旦借款人不还款,路某就会出卖借款人的房屋以偿还陈女士的借款,这让陈女士感觉非常踏实。 但是在借款人申某不还钱时,因为申某的房子并非抵押登记给陈女士,而路某才是抵押权人,当时转让债权时,并没有转让抵押权也未做登记,所以陈女士并不具有申某房屋的优先受偿权。申某非法集资达上亿,受骗人数众多,陈女士这笔债权只能到办案的公安机关报案,等待申某、路某的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 防骗提示: 路某以及她的投资公司、非金融担保公司都不具备金融牌照,不得从事与金融信贷有关的业务,不要被这类人员所谓的风险控制措施所迷惑,看似天衣无缝的控制措施其实漏洞明显,只要咨询一下律师就能看出其中的破绽,借款出借人没有取得抵押房屋的抵押权,是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的。
十三、房屋经营理财骗局 2015年4月,张女士接到电话广告,自称理财经理的吴某向张女士推荐一款没有风险的理财方式,有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但借款人没有担保抵押物,吴某的公司为借款人寻找提供抵押物,如果张女士愿意用自己的房屋为借款人担保做抵押,吴某的公司每月会向张女士支付利息,张女士的房屋没有转移继续居住使用,只是做一个抵押登记给银行,同时还有一个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等借款人还清了银行的贷款,抵押登记即解除。张女士觉得这没有风险,就与银行做了抵押登记,银行即向借款人发放了贷款。张女士继续住着自己的房子,每月都会收到来自吴某公司的利息。2016年9月,张女士没有收到利息,却收到了来自银行的催款通知,因为借款人未按时向银行支付利息,银行已准备将借款人告上法院,因为张女士是担保人,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张女士赶紧找吴某,吴某说他也没有办法。 防骗提示: 房屋抵押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一旦抵押登记,房屋所有的人的处置权就拱手让与他人,抵押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拍卖该抵押物实现债权。至于,吴某所说的担保公司,只是一般担保,银行有了房屋抵押权实现债权,不会去追索担保公司的。如果张女士的房子被拍卖偿还银行借款,倒是可以向担保公司追索债权,但那将是遥遥无期的事情。房子是产权人的居所,不要贪图小利,用它来给任何其他不相干的人做担保,做了担保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
五辰普法|如何辨别理财骗局?
时间:2017-10-31 15:57来源:五辰律所 作者:李彦馨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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