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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辰律师|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的救济困境

时间:2019-05-24 16:23来源:五辰律所 作者:吴蔚律师 点击: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独创的化解矛盾、定争止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享有“东方之花”的美誉。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双方的争议经人民调解虽已达成一致意见,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要经过法院的确认程序固定该民事权益,才能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由于法院在确认调解协议程序中只是确认法律事实并不解决民事争议,因此会出现当事人利用确认调解协议方式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情形。而案外人多数情况下会在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因此在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如何救济显得尤为重要。

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发现自身实体权利因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执行受到侵犯,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的规定提出异议。但由于法院在审查该类异议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而该规定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及审查标准过于形式化,使案外人权利采取该种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很难获得保障。并且不同于其他执行案件的是,普通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227条的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而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特别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0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除提出执行异议外,案外人权利在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执行过程中受到侵犯,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4条“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后根据审查结果的不同作出如下处理,在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前提下应当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但法律上对该异议的应适用何种程序审查、审查的标准及对于异议处理不服如何救济均未明确。

基于现行法律的局限,在上述方式无法快速有效保障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时,建议加大法院依职权撤销、检察监督和诉讼三种救济途径。法院依职权撤销是基于非诉讼程序中的法院依职权探知原理发现原裁定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主动依职权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裁定。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依据职权对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确认调解协议案件进行监督。诉讼指有充分证据证明经过确认的调解协议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且造成损失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财产或进行民事赔偿。

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正在被极力的推广和适用的今天,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建设发展同样也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确实加强案外人权利救济措施的规范化、制度化,才能深入推进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蓬勃发展,使社会民众的诚信意识、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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