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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辰观点 | 债权人是否可以依据《合同法》第74条请求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

时间:2019-08-03 13:27来源:五辰律所 作者:贺兰岚律师 点击: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三种: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二、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三、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而实践中,债权人针对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离婚协议及其内容是否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进行调整并给予撤销是实践中争议的焦点。

离婚协议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属性,离婚协议中双方对财产的分割本质上来讲仍然属于对物权作出的一种处分,如一方将婚前所有的房屋,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归另外一方所有,该约定实际上是一种物权处分行为。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也是对世权,是对抗一切人的权利。在绝对法律关系中,不存在给付,也不以给付为客体。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这种支配体现在权利人可以占有、使用、赠与、抛弃该所有物,对物的支配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即可完成。一个物只有一个所有权,但是所有权是可以和他物权并存的,例如在不动产之上就可以同时并存一个所有权和抵押权,该抵押权就属于他物权。物权法定原则下,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与物权不同,债权的产生可以是依据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合同是典型的合意之债。基于物权人处分自身财物是一种绝对权利,因此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请求撤销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不能简单的依据《婚姻法》或《合同法》直接判断,而是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支持,而该特定条件一般为债务人与配偶的主观恶意,并且这种恶意损害到债权人的权益。法律作为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种社会规范对大众的价值观有很强的指引作用和评价作用。婚姻关系的缔结和解除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离婚协议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属性,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就是物权人对自身财产做出的处分。如果机械的坚持物权绝对性,坚持离婚协议的人身属性,不应该由合同法来调整,忽视协议中债务人与配偶恶意处分财产的行为,会导致整个社会恶意逃避债务之风盛行,那么法的作用和价值都将无法实现,更不会让大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因此,在债务人与配偶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存在主观恶意的情况下,允许债权人依据《合同法》74条请求撤销,既有效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债务人配偶一方在善意情况下的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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