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日晚,在河南省永城市谭某驾驶玛莎拉蒂轿车拉载刘某、张某两人与停放在路边的8辆轿车发生剐蹭,逃逸时追尾撞击一辆等待信号灯的宝马轿车,致宝马轿车内2人当场死亡、1人深二度烧伤。8月13日,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嫌疑人谭某、刘某、张某批准逮捕。 8月17日16时40分许,在北京市东城区天桥南大街天桥路口南侧由南向北方向,驾驶快速公交1路车的张某与驾驶小客车的夏某因变道并线问题,双方多次互相强行别车,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张某、夏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上述两起案件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也由此引发社会各界对机动车驾驶员肆意违反交通法规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行为法律适用的讨论。本文借此对驾驶机动车可能涉嫌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之间的关系作简要分析。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一)客观行为表现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我国刑法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一同并列规定在第114条和第115条之中,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应对“以其他危险方法”作两点限制解释:(1)“以其他危险方法”只是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兜底”规定,而不能认为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兜底”规定;(2)“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 1. 谭某酒后违法驾驶,若达到醉酒状态必然危害公共安全,特别是在剐蹭8辆停放轿车肇事后,不顾群众拦截劝阻,继续驾车逃逸冲撞,终致追尾宝马车导致其燃烧并致2死1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的危险、危害程度已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 2. 张某驾驶公交车与夏某驾驶小客车在车流密集的道路中相互别车,公交车的体积庞大,周围车流密集,公交车与小客车之间的相互别车和变道引起周围车辆避让,如果稍有不慎将会造成重大连锁伤亡事故,其行为的危险、危害程度已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 (二)主观心理 1. 谭某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剐蹭8辆轿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2死1伤的重大伤亡事故,说明谭某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发〔2009〕47号)第3条明确规定:“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2. 张某身为公交车驾驶员,其理应受过严格训练,并应学习和遵守公交公司的规章制度,清楚公交车与其他车辆在道路上任意变道别车可能造成不可预估的严重后果。黄某也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清楚与大型客车在道路上相互别车极易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说明张某与黄某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 二、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一)根据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行为人出于数个犯意,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具体犯罪构成,成立数罪,原则应予并罚。 若谭某酒后违法驾驶肇事致使剐蹭8辆轿车的行为导致财产损失超过30万且无力赔偿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则成立交通肇事罪。之后,谭某不顾群众劝阻,继续驾车冲撞,以致追尾等待信号灯的宝马车,导致宝马车燃烧、2人当场死亡、1人深二度烧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则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谭某应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发〔2009〕47号)第1条规定:“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据此可见:(1)司法解释没有区分行为人之前的肇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司法解释倾向于将行为人之前的肇事行为作为后续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意志因素(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刑法理论上属于犯意转化,原则上一罪论处。 三、法律适用 (一)谭某涉嫌的犯罪 1、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增设,刑法修正案九第8条修订),谭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若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属于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法发〔2013〕15号第2条),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2、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谭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路边停放的8辆轿车被剐蹭、追尾1辆等待信号灯的宝马车致其燃烧报废和车内2人当场死亡1人二度烧伤,谭某对此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0〕33号)第2条规定,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3、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若经鉴定谭某属于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其连续剐蹭8辆路边停放的轿车后,不顾群众的拦截劝阻继续驾车逃逸,致使追尾撞击路口等待信号灯的宝马车燃烧和2死1伤的重大伤亡事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发〔2009〕47号)第1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4、谭某的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刑。鉴于谭某造成的严重后果,应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法定刑。 (二)刘某、张某涉嫌的犯罪 1、在谭某实施的交通肇事罪中,刘某、张某作为乘车人,如果指使谭某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0〕33号)第5条规定,可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结合案情,不存在此种情况,刘某、张某不构成谭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刘某或张某若为肇事车辆玛莎拉蒂的所有人,强令谭某违章驾驶,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0〕33号)第7条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2、在谭某实施的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若刘某、张某存在教唆或帮助行为,则依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27条和第29条的规定,成立共同故意犯罪。 (三)张某、夏某涉嫌的犯罪 1、危险驾驶罪,张某和夏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张某和夏某出于斗气,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赶行驶,情节恶劣,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2、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罪,张某和夏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根据录像显示,事发当时交通流量较大,行驶距离较长,在斗气心态下相互别车和变道,极易令双方车辆及周围车辆引发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上述行为,给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一定危险,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3、张某和夏某的行为均成立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刑。 |
五辰刑事 | 驾车上路前需要搞清的法律问题
时间:2019-09-01 13:29来源:五辰律所 作者:赵玉森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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