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情侣经常会存在相互转账情形。而转账款项的用途、性质因双方在恋爱期间关系紧密,一般不会注明转账款项的性质和用途。而情侣关系一旦发生矛盾,提出分手,往往会因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给付金钱的处分问题产生较大分歧,引发激烈的矛盾冲突。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通常需先确认金钱给付的性质后才能作出裁判。 一、恋爱关系存续期间金钱给付性质为借贷关系的认定 情侣关系具有较其他一般经济往来主体更为特殊和亲密的人身关联,往往双方难以明确使用“借”字或通过其他文字表达该意思,以免破坏情侣之间的感情,故不应排除在无债权凭证的情况下存在借贷关系的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一方提供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举证责任即发生转移,而因为情侣关系的特殊性,经济上密切往来符合常理,赠与、共同消费等抗辩事由更具有合理性,法院会根据款项金额、支付方式、经济状况及日常生活常理综合考量,将举证责任再转移给主张借贷关系存在一方。因此主张借贷关系存在一方应对款项往来发生的起因、款项用途、款项来源等充分举证,以达到高度盖然性。如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4民终3095号案件中,法院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其每月工资5000-6000元左右,相对于原告的收入情况,其向被告支出的该款项不可不谓之大额,且原告多次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表示其经济能力有限,家中压力大,向别人借钱来完成被告的汇款要求等,可见原告的经济状况并不富裕,如涉案款项为原告向被告的赠与,则难以从常理理解其在罔顾自身日常生活开支的情况下,仍出于恋爱关系向被告支付超出自身能力的大额款项……”并据此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二、恋爱关系存续期间金钱给付性质为一般赠与的认定 恋人之间为了表达爱意、挽回感情等通过各种方式给对方转账的情况非常普遍,这种转账基本上都认为是一般赠与。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赠与金钱给的主要表现形式为:1一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赠与的金钱;2.双方恋爱期间一方为表露情感所所赠与的金钱;3.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一方支付的费用;4.一方及其近亲属与另一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所赠与的金钱。 可以看出,恋爱期间的赠与不仅仅局限在男女双方之间,一方为追求另一方或取悦另一方方向其近亲属赠与财物,以及双方近亲属之间礼节性的馈赠都属于一般赠与,该类赠与并非完全以结婚为目的。面对一般赠与的情况,款项到达对方账户或交付后赠与即完成,除非具备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否则即便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或者未建立起恋爱关系,接受金钱一方也无需返还。 三、恋爱关系存续期间金钱给付性质为彩礼的认定 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法院在面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数额较大的金钱给付是否属于彩礼,也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而不会简单认定为一般赠与。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直至今天部分地区依然延续。而我国法律为对彩礼的含义未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虽然有“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表述,却仍并未对彩礼的含义进行定义。对于恋爱关系存续期间金钱给付性质为彩礼的认定,最高院肖峰法官曾指出,认定婚前给付财物是否属于彩礼范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1.该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2.给付时的直接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3.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此外,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将彩礼定义为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 因此,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金钱给付性质认定为彩礼,应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应当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应当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 |
五辰观点|无债权凭证情形下,如何判断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的金钱给付性质
时间:2020-01-15 14:54来源:五辰律所 作者:贺兰岚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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