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假期,北京卫视《向前一步》节目中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涉拆迁的村民刘先生想为成年的女儿申请宅基地,认为“我女儿应该享受同样的待遇”,但是现实的诉请未得到解决。“宅基地分男不分女”的现象在全国农村较为普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早已凸显。无论是村集体通过村规民约还是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形式,限制妇女不能享有或者少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土地权益更是无处不见,刘先生代女争取一处宅基地能够搬上北京卫视《向前一步》作为真实案例讨论,引发人们对农村妇女长期以来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关注,有利于推动我国立法的修订和完善,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实现。 一、宅基地分男不分女的习俗侵犯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吗?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保障了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为调整国家土地管理和开发利用的部门法,以户为单位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无男女不同待遇之分,且规定征收土地时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从现行法律制度来看,农村妇女如果系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其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在宅基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农村土地权益方面与男性具有平等性,当涉及征收土地时给予的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等方面理应同等待遇。 2016年12月,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第八条规定:“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按照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分配原则,同一个人不能“多得”,如果刘先生的女儿结婚离开原农村集体,而且新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时,刘先生为女儿申请宅基地是无法取得的。但是,目前刘先生和女儿所在区域拆迁,25岁的女儿作为家庭成员之一且未取得其他区域的宅基地,与弟弟应当适用同一拆迁补偿标准。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应如何解决? 宪法下的男女平等权缩影在一个微观的、切实的农村宅基地权益之下,针对刘先生的女儿能否与当地男性同等适用拆迁补偿政策,台上专家、律师、镇土地科科长轮番从传统习俗、批宅基地政策,甚至宪法下男女平等权解释,最终未能化解村民心结,引发现场及众多群众对特定权益下性别平等的热议。 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家庭重要的民事财产权益,现有的农村土地政策强调家庭、强调男性,往往是女性农民随同样为农民身份的父亲、配偶享有土地权益,农村妇女尤其是部分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外出务工妇女的权利受损现象极为严重。在农村土地越来越被看重的现实生活下,利益追求强化了女性对家庭权益的依附性,尤其发生夫对妻严重的家庭暴力等事件时,农村妇女选择屈从丈夫、宁愿挨打不能挨饿,因为离婚的妇女很多无法申请宅基地,可能面临居无定所。 2014年农业部与全国妇联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提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薄和权证上写上妇女名字”,2016年12月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提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 ,此类国家政策意在弥补法律法规在性别视角方面的缺失,强调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下女性能够“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切实能在具体权益领域保障女性的平等地位。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农村集体土地权益等分配政策制定时,应当遵守《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不能简单以传统习俗“给男不给女”或者村民自治为由剥夺农村妇女的基本财产权利,在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充分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意义上体现宪法下的男女社会、家庭、经济地位的平等权利。 |
谁动了你的“奶酪” ——宅基地分男不分女律以何为?
时间:2020-05-09 16:03来源:五辰律所 作者:范新梅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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