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9日晚间,瑞幸咖啡发布公告称,于5月15日收到纳斯达克交易所的退市通知,公司计划就此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结果出炉前,将继续在纳斯达克上市。 一时间小蓝杯又再一次成为微博、票圈的热门话题。 一、闪电瑞幸 看到美国证监会的重拳出击,中国的资本界和法律界就有声音讨论,中国证监会接下来是否会有所动作,瑞幸咖啡会否成为新《证券法》下中国行使长臂管辖的第一案。在讨论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梳理一下瑞幸咖啡的闪电发展史。 即便你没有喝过瑞幸咖啡,也一定听过小蓝杯闪电般上市的故事。下面笔者来为大家简单梳理一下小蓝杯发展的几个重要的时间点。 瑞幸咖啡成立于2017年10月31日,18个月后即2019年5月17日在美国纳斯达克火速上市,创造了最快时间上市纳斯达克的世界纪录。随后,2020年4月2日晚间,瑞幸咖啡发布公告,“自曝”在2019年第二季度到第四季度期间存在伪造交易行为,涉及销售额大约22亿元人民币。并于4月7日开始停牌,直至2020年5月19日收到交易所退市通知。于是,瑞星咖啡既创造了在美国上市的最快纪录,也创造了中国企业在美国上市的最快退市纪录。 二、中国会否进行长臂管辖 1. 中国证监会声明 在瑞幸咖啡“自爆”的第二日(2020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即针对瑞幸咖啡财务造假发布声明,对瑞幸咖啡造假一事表示强烈谴责。声明内容如下: “中国证监会高度关注瑞幸咖啡(Luckin Coffee Inc.)财务造假事件,对该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表示强烈的谴责。不管在何地上市,上市公司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市场的法律和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将按照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有关安排,依法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坚决打击证券欺诈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瑞幸咖啡注册地在开曼群岛,经境外监管机构注册发行证券并在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 从以上声明中,我们首先可以了解到瑞幸咖啡是注册在开曼群岛并在美国上市,也就是说瑞幸咖啡的上市主体其在法律身份上来说并不是中国企业因此不适用按照国籍确定管辖权的属人管辖;其次,证监会在声明中的表述是将按照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有关安排进行行动,从表达文意上看中国证监会在此次的调查过程中还是起到辅助作为而非主导。 从语义上分析完了证监会对于介入瑞幸事件的态度,我们来从法律的角度来谈一谈中国是否有权对瑞幸的财务造假事件进行管辖。 2. 长臂管辖的适用 2020年3月1日生效的新《证券法》增加了“长臂管辖”条款。具体条款为:“《证券法》第二条第四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从上述条款我们看出长臂条款的适用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瑞幸咖啡作为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都发生在美国,符合行为适用条件。但仅满足此点还不足以直接适用上述规定。法条的后半句规定了结果要求即“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由于瑞幸咖啡的绝大部分投资者都是国外的机构和投资者,而涉及中国投资者的资金体量是非常小的,在如此悬殊的资金体量对比下,是否可以被判定为扰乱了境内市场秩序还需要根据后续调查的情况进行判断。而且境外执法的成本比较大,如果仅涉及少部分投资者利益而未危害社会重大利益,中国直接进行管辖的可能性比较低。 另外,《证券法》的长臂管辖条款目前仍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尚没有可以具体适用的进一步细则及可操作性指引。故在没有具体操作依据的情况下,中国可能不会贸然使用长臂管辖。 而且,结合目前各国证券监管机构在调查跨境市场滥用的案件情况来看,在这种跨国的经济案件,各国多采取双边或多边合作机制以得到境外监管机构的配合协助。通过双边或多边合作机制的谅解备忘录的方式相互交流信息或者开展执法合作。这种相互配合的方式也比耗费大量陈本的境外执法更为便捷、高效。 基于上述,笔者认为,本次瑞幸数据造假事件的调查中,中国主导调查行使长臂管辖的可能性比较小。 |
小蓝杯会成为中国长臂管辖的第一案吗?
时间:2020-05-21 16:07来源:五辰律所 作者:焦俊洁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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