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义务人是指法人解散后依法负有启动清算程序的主体,其义务在于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的清算程序以终止法人。我国法律规定中,2007年6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此条款虽然规定了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但对于“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并未进行界定。 2008年5月颁布并于2014年2月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虽然本条款并未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的范围,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的时明确了清算义务人这一概念及范围,即“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有义务及时启动清算程序对公司进行清算,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应为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 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70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上海破产法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破产清算立案现行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在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条同样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包括法人的董事。 但经过笔者检索案例发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21日作出的(2020)粤03民终649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对于特定类型法人的清算义务人,允许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清算义务人有专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清算义务人。”同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2月27日作出的(2018)京01民终1171号判决书中同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是对所有法人的清算义务人的一般规定,亦指明对于特定类型法人的清算义务人,允许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属特殊规定,应据以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二法院的裁判均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股东,而非董事。 笔者认为,法院审判逻辑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但书规定、“特别法优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股东。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未对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进行规定,司法解释并不属于民法总则但书条款中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为何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确定为清算义务人。对此,最高院民二庭在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在民法总则实施后,宜暂按司法解释来确定清算义务人”,而原因是“主要考虑民法总则将此问题留给了公司法,但公司法恰恰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修改很可能在今后较短时间内完成,为避免我们现在对此作出的解释与修改后的公司法不一致,因此,现阶段仍然按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来执行,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包括公司股东。” 根据上述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解释,公司法下一步修改中可能对清算义务人进行明确,但是否会与民法典保持一致还不得而知。笔者认为民法总则与民法典进一步扩大清算义务人的范围,是为了更好的解决、推进破产清算事宜,在实践中存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僵尸企业”或已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那么在债权人无申请破产清算意向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也将陷入僵局,因此笔者建议在公司法下一步修改中与民法典规定保持统一,将董事列入清算义务人的范围,更好的建立一个有效、有序的法人退出机制。 |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如何确定?
时间:2020-07-21 16:15来源:五辰律所 作者:陈茜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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