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罪一案经过两天的庭审,于2020年12月22日结束,该案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案最受关注集中于两点:一是劳荣枝在法庭上陈述自己本性“善良”,自己也是受害人。二是在庭审结束后劳荣枝家属喊话法律援助律师,指责法律援助律师不称职不负责。劳荣枝在庭审过程中反复强调自己是受害人,为自己贴上受害人的标签,称自己参与杀人是受人胁迫,将罪行推给已经伏法并被判处死刑的同案犯前男友法子英。劳荣枝的“善良、受害”论因此博得了数以万计网友的同情。她与其前男友用极其残忍的的手段杀害了七条人命,“受害人”之说绝难以告慰亡灵。那么本案的法律援助,真的像劳荣枝家属声称的那样“不负责任”吗?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国家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国务院2003年9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2013年出台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如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劳荣枝锁涉嫌的罪名属于最高刑期可能达无期徒刑及以上,即便其本人不是因为经济原因没有委托律师的,人民法院都应当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根据劳荣枝一案在办理过程中发布的公告,2019年12月12日,劳荣枝向公安提出,拒绝亲属与南昌警方接触,希望家属摆脱阴影;拒绝家属为其聘请律师,同时申请法律援助。公告清楚表明:拒绝家属为其聘请律师,同时申请法律援助。基于劳荣枝本人的意见以及她最高刑期可能达无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情形,法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为其指定辩护,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指派符合法律援助要求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符合相关规定。 为本案提供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在为劳荣枝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过程中,依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规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应会见受援人,制作会见笔录并经受援人签名或按手印确认。作为接受指派的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应在第一次会见时首先明确询问劳荣枝本人是否同意援助律师作为她的辩护人,如不同意的话,律师无法进行后续的辩护工作。本案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见劳荣枝16次,在此期间劳荣枝未向看守所、公诉机关、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拒绝法律援助的要求。并且从16次会见来看本案的援助律师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对案件进行了解与沟通。不存在劳荣枝家属指责的法律援助律师不称职不负责的情形。关于劳荣枝的家属指责律师没有与家属沟通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律师的工作重点是积极会见,查阅分析案卷材料,查找有关事实和证据,充分提交辩护意见,并在法庭上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而与劳荣枝家属见面沟通不属于法律援助律师的法定义务,援助律师未与家属沟通不能作为援助律师不负责任的理由。 |
五辰刑事 | 浅析劳荣枝案的法律援助
时间:2020-12-30 16:24来源:五辰律所 作者:贺兰岚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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