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制度优势显著,治理效能提升,经济长期向好。高质量的经济发展,离不开良好营商环境的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的构建是以法治为基础的,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明确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可以看出法治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至关重要性。现就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方针,结合本人工作实践体会做如下几点建议: 一、提升国内法治环境,为国内经济大循环创造良好的法治保障 我国一度过多依赖国外需求的原因之一,是国内法治环境不佳,对产权保护不足,信用社会还未建立起来。“补偿贸易”或面向海外市场的企业在经营中,往往还款信用高,知识产权侵权少。今年受疫情影响,一些面向外需的企业转向国内市场,在经历过海外市场的法治环境与保障制度后,如果国内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国内大循环就会受到堵塞。因此提升并完善国内整体法治大环境,将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整体营商环境,对于此,十九届五中全会在不同方面都提及依法治国,但从实践工作来看,大量的任务应当予以真正的落实。 1、加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当事人提供的指导案例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减少同案不同判,体现司法公正 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会检索同类型的案例,作为参考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判断以及裁判结果等。但在大量的案例检索后不难发现,在不同省份、不同层级、不同的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普遍存在。这就造成了不同案件在不同地区可能会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造成司法尺度不一,法律条文理解与适用不一致,司法实践混乱。而发生该情况的原因总结来看是法官教育背景、执业经历、司法经验、价值理念等差异,不同法官对于同一事实如何适用法律、理解法律可能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 司法权作为代表国家行使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应当坚守裁判标准的统一性。首先,“类案同判”能够最大程度地体现法治的平等性和公正性,充分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充分保证每一个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类案同判”可以为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提供相对明确的行为预期,通过同样的案件判决可以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指引。同样的法律行为应形成相同的法律后果,这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最后,对于提升司法环境来讲,相同或类似的判决可以提高司法的质量和效率,相同或相近似的裁判规则或依据可以统一上下级法院之间、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司法认知和裁判预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诉率和再审申请率,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比如,投资领域的“对赌条款”之前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也没有统一的裁判尺度,当时各地的判决书对此问题也出现不同观点及判决结果,投资机构在投资时非常困惑,导致签订合同时担心投资回报得不到保障,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几个案例判决后这一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投资机构也有了较为明确的参考。 2020年7月3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开始试行《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称“《意见》”),该指导意见明确了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范围等内容。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将类案检索用指导意见的方式予以明确,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但是,重要的是要在司法审判实际中将“类案检索”进行落实,着实提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应用程度。因此,建议各级法院在判决书中说理部分体现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加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实际应用和指导意义,避免指导案例仅供基层法官或律师学习,而没有实际适用。 目前律师处理诉讼案件中,类案检索已经成为不可缺少的工作环节。《意见》发布几个月以来,律师通过检索类案作为依据提交至法院,一些法官会将案例仅作为参考,而一些法官可能无视律师提交的案例判决,有的法官称法院内部有其自己的规定,更有甚者称没收到过此类通知,不采用律师提供的指导案例理由五花八门。因此,对于律师提交的指导案例判决,建议法院应予以重视,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对于律师提供的同类案例如果不被采用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并将是否按《意见》的要求出具判决书作为法官考核的依据。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同案不同判的发生,保障司法尺度的一致性。 2、加强司法人员专业能力培养,缩小与经济发达地区的差距 国内大循环的堵点,往往体现在经济凹地,经济凹地填平大循环才能畅通,因此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的法治环境的改善至关重要。我国幅员辽阔,因教育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司法人才发展的不平衡。从目前司法现状可以看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明显高于其他地区,司法案件的裁判准则较为明确,同类案件裁判尺度较为统一,而且法律逻辑和法律适用准确。形成这种情形的原因是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每年的案件量较大,大量的司法判决能够形成较为系统的判决规则。而且,一线城市所能够接触的案件类型较为丰富,极大程度上从不同方面提升了法官的法律理解及适用能力。对比其他地区及非省会城市,由于经济发展滞后及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差距,判决质量很难得到保障,“随心判”、“随意判”还大量存在,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司法公信力,而判决质量如果不得以提升,那么当地的司法环境、法治环境将依然变为一纸空谈,进而对当地的营商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对于这一较为突出的问题,有如下建议可以提升较为落后地区的司法水平,提升我国整体的法治环境。 首先,建立广泛的人员交流机制。目前司法人员交流较为频繁的为省会城市之间、省会城市与一线城市、以及省会城市与其下属的经济发展较好的省内城市。跨区域交流并没有完全打通。建议加强经济不发达地区与司法相对完善地区之间的学习,同时通过省、市不同层面形成畅通的交流学习通道,不局限人员交流的地域性。而且学习交流不仅针对于员额法官、检察官之间,对于法官助理等其他司法人员也应建立较为完善的交流机制,重视基层培养,提高基层司法人员的水平。 其次,创新研讨交流机制,丰富交流模式。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研讨学习的方式不再局限于线下开会、培训,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利用资源,结合工作实际,形成多种研讨交流方式。比如可以进行视频研讨、重大案件分享、庭审直播学习等内容。利用互联网技术缩短距离,形成多元化的交流模式。 再次,加强经济发达地区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司法机关的司法能力扶助。前文提到经济差距等因素会实际影响司法裁判能力。因此,建立经济发达地区司法机关对接经济不发达地区司法机关,采用有效方式提升经济贫困地区的司法水平,改善经济不达到地区的法治环境,为招商引资起到良好的保障作用。 最后,加强司法人员专业能力提升的同时,还应加强法律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养。司法实践汇总经济不发达地区企业发生纠纷,首先想到的是“找关系”,而提升司法环境的关键之一应当将“找关系”转变为“找依据”。法律服务人员是法治生态环境中重要的一环,要全面提升法治生态环境,每一个环节都必不可少,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能力和素质的提高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这样就要求经济不发达地区更要重视法律服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培养,加强与司法人员的经验交流,严查与司法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积极鼓励对司法人员与法律服务人员不当接触的举报,不要让司法人员的“廉政承诺”成为一纸空函。只有“亲”“清”和谐,明晰司法与企业的界限,真正做到以司法权力公平解决企业纠纷,只有形成良好的司法界限及正确的法治思想,才能使司法生态和经济生态都能够相得益彰,实现良性循环。 二、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为国内国际双循环提供国际法保障 新冠肺炎疫情百年一遇,将重塑全球政治经济格局,使我国外部发展环境更加错综复杂。在保障国内大循环的基础上,我国应重视国际法治环境对我国涉外企业及国家利益的影响。 面对当前一些国家恣意践踏国际准则的行为,为保障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畅通,中国必须坚定地维护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占据国际道义的制高点,得到世界上多数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支持,为动荡的国际关系注入稳定的动能。回望国际发展,美国从绕开联合国安理会轰炸南联盟,到发动伊拉克战争,再到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退出《巴黎协定》《伊核协议》《中导条约》《开放天空条约》,无数事实证明,美国“重视”还是“无视”国际法,只取决于是否符合自身利益、是否有利于维护其霸权。国际法俨然成了美国推行“双标”的工具。又如孟晚舟事件是美国为了打压中国高科技企业和华为公司而炮制的严重政治事件,通过越来越多的事实已经印证了该案件的政治属性,美方在孟晚舟事件上的作法是野蛮的霸凌行径,完全违背了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美国等国家此类行为严重损害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合法利益,如果没有良好的国际法治环境,国际循环无法畅通从而影响国内大循环的正常运转。 因此,为了提高中国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保护中国企业的合法利益,提升中国话语权,中国需要为维护国际法权威承担起大国责任。首先,我们要做国际法的坚定维护者。其次,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订,以及推动改变现有国际法中不合理、不合时宜的部分,并发出我国的声音,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大的权益,推动国际法治的不断完善,从规则的执行者转变为规则的制定者。 随着中国的国际地位的提升,中国在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完善问题上可以有更大的作为。首先,我们可以联合世界上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国际社会要求统一解释适用国际法的呼声作出回应,推动经济全球化健康发展,保障各国合理分享世界经济发展成果。其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航天领域更是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突破和成就,长征系列运载火箭、风云气象卫星、东方红通信卫星、神舟飞船和实验室、北斗导航系统等等,我国最近引起世界各国关注的是12月1日中国嫦娥五号探测器成功着陆月球,实现了中国航天史上五个“首次”。我国在航天领域的发展及成就,使得我国在此领域具有了国际话语权。在其他领域,伴随着我国科研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和精进,我国通过已经取得的突破及成就,可以总结经验并推动该领域的国际规则的制定。最后,我国在今年的新冠疫情中成功控制疫情发展,在公共卫生领域有着权威经验,11月16日世界卫生组织卫生基金项目负责人迈克尔瑞安表示现有证据表明,新冠病毒在中国的传播水平极低,中国对任何的新冠病例激增都采取了非常积极的应对措施。世界卫生组织对于中国疫情做出了官方的肯定。而中国在稳定控制国内疫情的同时,积极参与到国际疫情的合作中,此次新冠疫情更是充分体现了全球治理的必要性,由中国首次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体现了加强全球治理的原因、目标和路径,成为中国全面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理论依据。3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中国抗击疫情的国际合作新闻发布会的信息显示,中国政府已经宣布向80多个国家,以及WHO、非盟等国际和地区组织提供紧急援助,包括检测试剂、口罩等医疗物资,并且及时向全国180个国家、10多个国际和地区组织分享了诊疗方案,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举办了近30场技术交流会,向意大利、塞尔维亚、柬埔寨等国家派遣专家组。因此在此领域我国应当推动国际公共卫生领域国际法规则的完善,提升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全力塑造以人类共同体理念为核心的现代国际法治,为新时代构建更具包容性、开放性、公正性的全球治理体系贡献更多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并借此时机助推我国一批医疗卫生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树立国际品牌。另外,还应充分利用我国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领域在世界范围内领先的优势,在此类国际新规则制定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提升我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的同时,应当着力培养国际法律专业人才,包括国际立法专家、法官、仲裁员、律师等,提升国际法律人才的水平,通过国际法律人才参与到国际法律事务中,展现我国法治水平及能力,以此促进我国经济外循环的良好发展,保障我国涉外企业的合法权益。 |
提升法治环境,推进国内国际经济双循环建设
时间:2021-01-13 16:26来源:五辰律所 作者:李彦馨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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