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亮点解读

时间:2021-01-25 16:32来源:五辰律所 作者:李彦馨律师 点击:

一《民法典》的意义及地位

保障人民权益,建立法治国家、依法治国,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过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法典,是贯彻实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的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直接关联,特别是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民法典》的实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在《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中指出,《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认同法律、尊崇法律,这就离不开有力、有效的宣传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

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亮点概述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最大的特点是以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这是中国民法典和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在体系上最大的区别,也是我国民法典的重大创新。我国不设置债权总则,是为了维持合同法的完整性,合同编通则的体系围绕交易的过程全面展开,如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等,较为完整、严谨。合同编通则有如下亮点:

1、 以合同编代替债权编;

2、 完善合同订立规则;

3、 明确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层级;

4、 增加电子合同的特殊规则;

5、 进一步完善防范违约、保障债权的规定;

6、 合同终止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

三《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亮点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亮点主要体现在体系和具体制度两方面。

一体系亮点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在整个合同编中具有提纲挈领的重要意义。首先,合同编尽量保留了《合同法》的基本体系,尤其是合同编通则按照合同订立先后顺序加以编排的体例,对于指导当事人订立合同、指引法官根据交易的不同阶段寻找法律从而正确处理合同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合同编通则中蕴含着我国债法总则的一般性规定,使其能够发挥债法总则的作用。考虑到《合同法》总则已经涵盖了大部分债的一般性规则,《民法典》没有设置债法总则。《合同法》在中国实施了二十年,法官、律师等办理合同纠纷案件,绝大多数都可以根据合同法做出判决,较为便捷。若我们按照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设立债法总则,结果就是要把合同法一分为二,这会影响我们的裁判、实践和法官、律师适用法律的习惯,立法机关采取了照顾我们实践经验,便捷法官、律师适用法律的实用主义思想,因此我国《民法典》不设债权总则,也不设债权编。

二具体制度亮点解读

合同编突出问题导向,积极回应实践中广大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这些难点问题,体现时代特征,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1合同编通则的完善与创新

合同编通过修改、增补、完善,对于合同制度进行了重要改进、补全和发展。对合同编通则进行了严密的修补和完善,基本涉及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保全、债权转让、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各个方面。

2完善合同订立规则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合同订立规则坚持以自愿原则为主线。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合同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区别。合同自由是现代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要求,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在编纂合同编过程中,合同自愿原则一直被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合同编的始终。

在合同订立阶段,通过对要约承诺规则的详细规定,强调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什么时候签订合同、与谁签订合同、怎么签订合同以及签订什么内容的合同。在合同履行阶段,强调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在有情势变更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协商对原合同进行调整。在合同终止阶段,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合同;在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决定争议解决方式,也可以对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方式进行协商。这里需要特别强调一点,合同编的绝大多数规定都是任意性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约定不适用,因此,合同编确立了“约定优先”原则。例如《民法典》四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明确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层级

《民法典》合同编中明确了相关案件在处理时的法律适用顺序。《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增加关于电子合同的特殊规则

为了适应信息化和网络化条件下合同制度发生的新变化,合同编对电子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特殊规则作了专门规定。

第一,电子合同的形式。《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二,电子合同的订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电子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5进一步完善防范违约、保障债权的规定

针对实践中一些合同当事人不信守合同、欠债不还等突出问题,为防范因违约导致的债务风险,保障债权顺利实现,构建诚信社会,保障交易安全,建立良好的营商环境,合同编还对以下制度作了重大修改。

(1)完善了代位权制度。

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合同法对该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相比,《民法典》合同编进行了以下修改:一是扩大了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将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客体范围扩大到债务人的债权及其从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中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是明确行使代位权后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2)扩大了撤销权的适用范围。

撤销权是指在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

对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合同法规定了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三种情形。《民法典》合同编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以及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情形。具体规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6完善了合同终止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

合同编通则在合同终止和违约责任方面,也作出了大量的修改。

一是增设了债务的清偿抵充规则。所谓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了债务的抵充顺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二是明确了主债务及利息和有关费用的履行顺序,《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中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顺序清偿。”

三是对合同解除制度进行了完善。合同编增加了解除权的消灭期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时,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四是在违约责任部分吸收了《担保法》有关定金规则的规定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条融合了《合同法》、《担保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定金的规定,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超过定金部分的效力、实际交付定金数额对原约定的变更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该条在法律层面明确,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可与赔偿损失并用。

四结语

合同编是在系统总结我国合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植根于中国大地,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经验的总结,彰显了中国特色,也回应了我国经济生活、交易实践的需要。合同编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以“提取公因式”方式规定“通则”,形成了体系完整、内容丰富的合同编“小总则”,是对大陆法系民法典体系的一种重要创新。

同时,因为中国民法典将合同与侵权责任分别独立成编,没有债法的相关规定。为避免债法总则功能缺失,合同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债法总则功能,新增的70个法条中,将近三分之一涉及有关债的分类以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债的规则。可见,民法典合同编在体系结构上具有重大创新。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