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律师解读 新增公司董监高竞业禁止义务的相关规定 此条款将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竞业禁止规范独立成条,增列监事为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增加“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的信息披露程序,议决机关由单一的股东会修改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且董事会置前。此条款旨在规制董监高兼职经营可能带来的同业竞争问题,一般情形下,董监高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是忠实义务的基本要求,竞业也是董监高不可逾越的红线。 72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律师解读 新增利益冲突事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规则 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的,不属于缺席董事会,故而其席位不计入多数决的分母,区别于董事缺席表决。如因大规模回避导致参与议决的董事人数少于法定最低数,则上提股东会进行表决。若有关联董事未就决议事项进行回避,则属于决议效力瑕疵问题,例如扣除该董事后董事会出席不足定足数或未到多数决要求就会导致决议不成立,或者存在程序瑕疵而可撤销。 73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读 新增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及其前置程序规则 此前在实践中母公司的股东为子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司法机关往往会因为缺乏裁判依据,以原告不适格为由驳回股东的诉请。双重股东代位诉讼的引入,是为解决立体化的母子公司架构下股东权缩减问题而发展出的应对规则,对于少数股东权益保护、保护企业资产免遭不法侵害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 74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新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责任 此条款属于重大制度引入,故意、重大过失的董事、高管对公司之外的“他人”的直接责任。此前,多个部门法、司法解释仅在个别场域设置了有过错的董事、高管对外部第三人直接承担责任的特殊规则,但尚不存在董事、高管对第三人直接承担责任的一般性条款,本条规定让第三人面对董事、高管恶意滥用职权而损害自身利益时能直接穿透公司的“保护壳”,获得有效、周延的救济。 75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读 新增对影子董事、影子高管规定 此条款是关于公司双控人指示董事、高管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设立的目的在于规范双控人的控制行为,防止其为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将指示董事、高管实施当责行为的双控人纳入追责对象,能够有效防止双控人“垂帘听政”滥用控制权。 76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律师解读 新增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董事责任保险,是指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为董事因执行公司事务产生的赔偿责任进行投保的一个商业险种。此条款属于倡导性规范,也是赋权性规范,鼓励公司在董事任职期间为其投保责任险,投保董事责任险是公司经营中的可选项,并非对公司的义务性规定。 77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律师解读 明确公司债券可以非公开发行,将债券的交易纳入调整范围 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发行有财务指标的限制和要求,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设财务指标限制。原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债券可以非公开发行”,仅仅是以第153条作为准用性规范,将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等内容引至《证券法》。此条款的新增不仅明确公司债券可以非公开发行,并将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规制引至《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78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律师解读 新增将公司债券核准制更新为注册制度的规定 本条款由原公司法的“核准”更改为“注册”,与现阶段全面注册制改革相呼应。注册制改革,使我国从以政府监管为导向进行全面审查的核准制,调整为以市场配置资源为核心的注册制,优化了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定位,实现了监管与审核的分离。此外,调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统一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 79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债券应当为记名债券。 律师解读 取消了无记名债券 根据债券是否明确记载债券人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标准,可将公司债券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此条款对应原公司法第156条,将原公司法 “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的无记名债券删去,调整为只能发行记名债券,这是反洗钱的要求,也具有反腐的立法功能,有利于维护债券市场交易安全。 80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律师解读 扩展发行可转换债的主体 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原公司法将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主体限于上市公司,新法扩展至所有的股份公司,但将有限公司排除在发行主体范围之外。 |
五辰动态 | 新《公司法》修订要点(八)
时间:2024-09-13 13:5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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