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律师解读 新增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对关联事项的报告义务 此条款是关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董事回避与相关事项议事规则的规定。相较原公司法,首先在关联关系涉及的范围上,由“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与董事有关联关系”扩展为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与董事有关联关系”,完善了原规定关于“关联关系”的定义。其次,新增关联董事的书面报告义务,即关联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关联关系的相关情况,对关联董事的披露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52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律师解读 新增上市公司披露义务和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此条款第一款的类似规定此前见诸《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部门规章,本次新《公司法》将其效力层级提升至法律。第二款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了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规则,即“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此款是效力强制性规定,违反本款规定的代持行为无效。 53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律师解读 增加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能循环交叉持股的规定 此条款增加了不能循环交叉持股的规定,即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能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以及明确了控股子公司因特定原因持股的处置规则,旨在规制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利用交叉持股架空公司股东权利导致内部绝对控制的行为,保障公司内外部有效治理。此前实践中也按照该规则执行,禁止交叉持股的规则与现阶段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相呼应,这是首次纳入公司法规定,法律依据将更为明确。 54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律师解读 新增无面额股制度 此条款引入了无面额制,增加了公司融资的灵活性。此条款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第一,允许选择,即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择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但不能采取混合发行。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第二,允许转换,即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第三,适当限制,即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此条款只是明确了股份公司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金额,没有限制金额上限,股份公司可以在不低于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的50%到100%的区间内,确定发行无面额股的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 55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律师解读 新增类别股制度 “同股同权”的思想在我国商事制度的立法中比较根深蒂固。虽然在原公司法中有一定的松动,但目前看来尚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为此,新公司法对类别股制度作出了明确的立法回应。当然,综观新法的规定,类别股的发行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类别,不可随意创设新的股份类别。特别是针对公开发行股份的公众公司,在公开发行后,不得再行发行特别表决权股和转让受限股,以保障公司治理和运营的稳定。同时,为保障股东对公司的监督权利,本条特别规定,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特别表决权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56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律师解读 新增股份有限公司可采授权资本制 此条款引入了授权资本制。第一,允许股份公司的章程或者股东会将股份发行权限授予董事会,有利于降低发行成本,增强公司募集资本的能力。第二,明确授权期限为 3 年,授权比例为不超过已发行股本 50%的股份。第三,明确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需要经股东会决议,维护股东利益。第四,明确董事会发行股份后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中该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要股东会表决。 57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律师解读 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对股份转让作出限制 此条款规定了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及其限制。第二句在第一句确立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内外转让自由的前提下,允许章程设置转让限制条款,股东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禁止股份外部转让、限制股份外部转让、限制股份内部转让等各种类型的公司章程条款,其效力判定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质性剥夺股东权利的条款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58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律师解读 规定股份公司特定主体所持有的股份在特定期限内限售的内容 股份限售,即股份转让的限制,包括转让期间、转让份额等方面的限制。限制对象主要包含三类人:发起人,实控人以及董监高管理层,对于这三类人,在出售额度、限售期间长短等限售程度也各不相同。而限售依据除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之外,公司章程也可以设置其他限制性规定,但应包括在本条款在内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增量限制,而不得减损法律既有规定的限制措施,否则该章程约款因违法而归于无效。第三款新增股份限制期内可出质的规定和限制,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股票的融资作用,另一方面防止相关主体利用股权出质的方式规避限制转让的规定。 59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律师解读 新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此条款将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扩展适用到非上市股份公司,即公司盈利但长期不分红、转让主要财产、延长公司存续期限均可作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的请求事由。不过,反控股股东压制规则并不属于股份公司的兜底回购事由。因为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时受到的限制较少,受压迫股东可以直接通过股份转让退出公司。此条款还规定了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的股东不享有股东回购请求权。原因在于该等公司的股份可在证券交易市场中自由交易,股份流动性较强,公开市场交易较之于回购诉讼的效率更高,因而无需再赋予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60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新增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及其例外规则 此条款从公司法的视角将借贷禁止升华为财务资助禁止,全面提升了禁止财务资助规范的效力位阶,并将规制范围从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在原则上禁止的大框架下将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例外的豁免情形,在满足第二款所列条件下有限制的允许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
五辰动态 | 新《公司法》修订要点(六)
时间:2024-09-11 11:1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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