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前两款规定的通知。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律师解读 调整提案权制度保护中小股东权利 股东提案权制度是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途径。此条款将提出临时议案股东的持股比例从3%降低到1%,降低了行使提案权的门槛,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小股东临时提案权的保护。同时增加了董事会审查临时提案的权利,主要是对时间、议题、决议事项等进行形式审查,除非提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否则董事会没有排除提案权的裁量权,防止董事会滥用裁量权侵害股东提案权。 42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律师解读 配套类别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例外规则 此条款引入了差异化表决权制度。通常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所持股份数量计算表决权,一股份一表决权。通常类别股股东可能根据特殊协议在表决权方面与普通股股东存在差异,比如优先股股东可能没有或表决权较少,或部分特殊种类的股份可能一股具有多重表决权,这些特殊股份的设计并不受一股一表决权的限制。 43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律师解读 新增股东委托出席股东会会议时委托书应明确的内容 此条款吸收了民法典第165条的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新公司法在原公司法第106条的基础上,新增“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明确了股东委托出席股东会时委托书的具体内容。 44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解读 删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上限,将下限降低到3人 此条款旨在规范董事会的设置要求、董事会组成、董事会职权、公司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任期和董事的辞任、解任等。第2款所说的“第六十七条”,是指公司法第67条第2款关于公司董事职权的规定和第3款“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68条第一款规定了职工代表的相关事项,第70条、第71条规定了关于董事任期、辞任、解任的相关事项。此外原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本次修订删除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上限,并将下限人数进行降低,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下限人数统一为3人。 45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律师解读 ①新增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选设单层治理结构 此条款第1款允许股份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或监事,代行监事会职权。但此设置不具有强制性,股份公司对于是否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享有自主决定权。此条款体现了新公司法在法律层面丰富了股份公司监督机构的形式使得股份公司的监督机构不仅可以采取监事会(或监事)的形式,也可采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形式。 ②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人数要求、成员组成、表决机制等规则 此条款第2款规定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职资格;第3款和第4款规定了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的表决办法,即实行审计委员会成员一人一票并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第5款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前述法律规定不得通过章程做出相抵触的规定。只有在公司法未作规定的范围内,才可由公司章程自主作出规定。 46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律师解读 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职权由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 此条款旨在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设置。第1款规定了经理的聘任和解任属于董事会职权,公司章程或股东会不得剥夺。第2款明确了股份有限公司择一采取以下任意一种办法确定经理的职权:一是直接由公司章程规定经理的职权;二是公司章程不规定经理的职权,而由公司董事会将其部分职权授权给经理行使。 47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律师解读 新增股份有限公司满足一定条件可以不设立董事会 此条款规定了可以不设董事会的股份公司的条件,是对设立董事会的例外规定,丰富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对于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避免人浮于事,提高决策效率。 48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律师解读 调整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人数 原公司法仅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置了一人监事的相关规定,新公司法133条将其扩张至股份有限公司。该条款在新公司法引进单层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之外,进一步明确监事会这一机构的非强制性。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置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以行使监事会职责,但在公司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两种情况下可以只设一人监事。 49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除载明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 律师解读 新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设置和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特别规定 此条款第一款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修改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更加符合实际。 第二款新增,除了新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十三个一般事项外,还需载明的其他事项,包括“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 50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律师解读 新增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前置性批准事项 在上市公司选择设立审计委员会的情况下,设置了董事会在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前的前置程序,强化审计委员会的监督监管职责,避免审计委员会形同虚设。需要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决议通过的事项均是与公司重大财务问题相关的事宜,可更好实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重大财务问题上对于董事会的监督。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所述事项最后均应当由董事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仅是董事会决议的前置条件,并非代表审计委员会具有决定权。 |
五辰动态 | 新《公司法》修订要点(五)
时间:2024-09-10 11:23来源:五辰律所 作者:五辰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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