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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辰动态 | 新《公司法》修订要点(三)

时间:2024-09-06 11:28来源:五辰律所 作者:五辰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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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律师解读

调整董事会职权,强化董事会财务管理职权和经营独立地位

此条款进一步完善了董事会的职权,删除“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职权,强化董事会在财务管理上的职权,使董事会更加专注于公司的战略制订和执行。此外,将股东会原部分职权,例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授权至董事会行使,强化董事会在经营管理中的独立地位,充分体现新公司法尊重公司意思自治,允许公司根据自身需求和情况在章程中进行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对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作出限制,该种限制仅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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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律师解读

调整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董事的设置规则

现行《公司法》仅要求国有公司强制设置职工董事,新《公司法》扩大了强制设置职工董事的适用范围,并对职工董事的设置规则进行了调整,保障职工民主管理。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方式选举产生而非股东会选举。因为公司法并未对职工董事的职权做任何规定,因此原则上除公司法71条中董事被无因解职后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外,其应当享有非职工董事的全部职权。国资委文件与全国总工会意见也明确了职工董事享有非职工董事的同等职权。但考虑到职工董事工作流程、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等情况,职工董事所能发挥的作用在实务中还有待考察,相关体制机制仍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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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律师解读

新增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选设单层制的治理结构

新公司法出台以前,我国一直沿用大陆法系股东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双层公司架构,在上市公司中又借鉴了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独立董事。本次公司法修订首次引入单层制的公司架构,规定可以在董事会中新增审计委员会替代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在此情形下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追根溯源,单层制和双层制治理结构反映的是监督权限的不同归属,本条款的修订丰富了公司治理模式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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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律师解读

新增董事辞任规则

此条款完善了董事的辞任规则。辞任应理解为单方行为,通知即生效。但如果存在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在实务中,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可能同时存在委托关系和劳动关系。新公司法提到的“董事辞任”主要特指的是董事职务的变动,通知到达即生效;而劳动关系的解除则需遵循《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仍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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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律师解读

新增股东会对董事的无因解除权及董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我国公司法就股东对董事职位的解任权,经历了从“有因解任权”到“无因解任权”的过渡。新公司法修订吸收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3条的规定,规定了股东会可以不给出任何理由,只要决议程序满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作出之日董事职位即告解任。为了防止股东滥用决议解除董事职位,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新公司同时规定董事可在职位被无因解除的情形下,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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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律师解读

新增董事会会议的出席和表决规则

现行《公司法》未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表决权比例,而是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此条款明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上述关于董事会开会的最低有效人数规定和决议比例的修订,有利于维护公司治理的平衡,避免因为过少的董事参与而导致的决策偏向性,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确保董事会会议决策过程合法、透明和有效,推进公司董事会的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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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律师解读

新增在特定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置监事会或监事

本条第一款在规范公司监事会的成立,赋予了公司在监督机构配置模式上的选择权。新公司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选设单层制的治理结构,由审计委员会代替行使监事会职权;第八十三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此外,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可在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中二选一,其他公司基于组织机构精简、避免职能交叉等目的,建议无需同时设置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监事。除本条第一款外,其余对于监事会及监事的规定无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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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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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报告的权利

本次公司法修订新增了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管提交执行职务报告的权利,赋强监事会加强监督,让监事会摆脱花瓶会的尴尬境地。但是监事会职权的赋强需要制度和物质的保障,在实务操作中需要进一步健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提交执行职务报告行为的惩处措施;如果监事会对报告内容作出认同意见,但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监督到位导致公司损失的,如何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也需要更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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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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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同意权规则

此条款的修订简化了对外转让股权的操作流程,删除了其他半数股东同意的限制。但依然保留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或逾期不回复,才能转让给第三方。同时,本次修订明确了对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的内容,通知内容不能含糊表述,应当明确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体现了新公司法在重视股权流动性的同时,依然保留了对公司意思自治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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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六条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律师解读

明确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此条款规定股权转让应书面通知公司的目的 不仅仅是为了告知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情况,更主要是需要公司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在实践中,常发生受让方何时开始享有股东权利的争议,新公司法修订直接规定了受让方自记载于股东名册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变更的对外效力,办理变更登记是对抗要件,所以公司配合办理后续程序,对于受让方而言非常重要。因此,第86条同时规定了如公司不履行义务时转让方、受让方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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