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的重大修订对市场主体的商事活动及投资规划具有重要影响,基于此本文就《公司法》修改中关于认缴出资、出资加速到期、股权转让等重点、亮点制度进行梳理与简要分析,并对公司法中认缴出资修订的背景及意义进行观点陈述。 01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律师解读 新增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及补任规则 现实生活中很多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中充当“替罪羊”的角色,这些法定代表人想要脱离公司却面对无法辞职的困境。因此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辞任问题,法定代表人辞去董事或经理职务时,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同时针对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法定代表人辞职后公司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新公司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应在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02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读 新增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 横向人格否认,是指当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进行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时,法院可以把这些公司视为一个整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即兄弟、姐妹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导致互相为对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新增此条款,将限制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和法人独立地位,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图中A、B、C任何一个公司都要为其他几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3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 新增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旧公司法未明文认定线上方式的有效性,疫情期间,各种线上通信方式,例如小鹅通、小鱼易连、腾讯会议、微信群聊、邮箱文件等,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新公司法顺应时代发展,明确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当然,公司章程可限定电子通信方式适用的范围,规定部分会议只可采用线下方式,或完全采用线下方式,根据公司需求平衡便利性与效率性。 04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律师解读 ①新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程序仅存在轻微瑕疵而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可撤销事由之例外 新公司法吸收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梳理以往司法判例,例如召开通知时间稍晚于规定、召开地点临时变更、没有制作会议记录等情形都可被认定为程序仅具有轻微瑕疵,认定的关键在于该程序瑕疵是否会导致股东无法公平地参与多数意思的形成以及获取对此所需的信息。此条新增条款完善了决议瑕疵制度,明确将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存在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形排除在可撤销事由之外。 ②新增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撤销权期限的起算时点及撤销权的最长行使期限 旧公司法股东撤销权期限采用短期时效主义,规定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后,股东就丧失撤销权。实行过程中,小股东可能由于未被通知参会,对股东会作出决议并不知情,因此面临错过撤销权行使期限的风险。新公司法对此进行修正,新增“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起算时点,保障此类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权利。但此期限并非无限延长,无论股东是否知情,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仍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仅能通过宣告决议不成立、决议无效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05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律师解读 新增关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事由 现行公司法并未对“决议不成立”进行规定,此新增条款是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决议不成立的规定从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新公司法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未召开会议作出决议、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会议及同意决议的表决权数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事由。同时,新公司还删除了司法解释中“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这一兜底性一般条款,使决议不成立的情形简明扼要而又边界清晰,有助于更好地对司法裁量权进行规制,减少同案不同判的可能。 06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律师解读 明确决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此条款是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基础上将“决议不成立”,也列入保护善意相对人范畴。其中对善意第三人的认定,应当是该相对人在公司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时,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不成立的情形不知情,以及相对人与造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不成立的公司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要排除相对人故意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不成立情形中受益的可能。 07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律师解读 新增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材料的要求以及公司登记机关告知补正材料的规范 此条款是对公司设立提交文件的规定,要求设立公司提交的文件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此条隐含的要求是,作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其对所提交的材料具有审查义务,通说认为这种审查义务为形式审查义务,但倘若登记机关对登记文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发现材料缺失或材料违法,也可不予登记。此外公司登记机关还具有一次性告知补正的义务,充分体现出公司登记的便民原则。 08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注册资本; (四)经营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律师解读 新增公司登记事项的内容并明确法定公示途径 该条款的新增从法律层面保证了登记信息的完备性。通过全面列举的方式,明确每一项登记事项。本条虽是程序性条款,但法定登记的六个事项如发生变更却未进行变更登记,那此变更便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本条同样具有法律实务意义。 本条还规定了公司登记机关的法定义务,即必须将登记的公司法定记载事项的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09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律师解读 新增电子营业执照及其法律效力的规定 电子营业执照是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新公司法明确规定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该条大大简化了企业办理相关业务的难度,充分体现新公司法为顺应市场需求作出的努力。在实务运用中,电子营业执照需同纸质营业执照一样由专人保管,电子营业执照的持证人同样需要进行资格筛选。当发现电子营业执照持证人有不当行为时,需要及时取消其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资格。营业执照发生变更登记后要及时办理重新下载。 10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律师解读 新增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文件材料及程序要求 第一款对变更登记需提交文件的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并非所有变更登记都需要提交决议或者决定,例如基于对外转让股权发生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变更并不需要进行决议或决定。 第二款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需注意,提交的是修改后的章程,而非修正案。 第三款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避免了实践中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程序中的“扯皮”问题,为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的材料签署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实现变更登记事项的顺利进行。 |
五辰动态 | 新《公司法》修订要点(一)
时间:2024-09-04 11:3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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