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和第227条分别确定了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两种情形,对于两种执行异议的适用情形在实践中容易造成混淆。 有的法院也基于异议竞合的错误认识,以案外人自主选择为由将案外人实体异议作为执行行为异议审查。 如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冈中执异字第00011号执行裁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执异10号执行裁定、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赤执异字第21号执行裁定、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执异字第29号执行裁定等。 虽然上述裁定最终均被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后发回重审,但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界定却不得不引起重视。 笔者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冈中执异字第00011号执行裁定入手,对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区别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及审理情况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经实业公司申请执行华益油料公司案件中,于2014年9月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华益油料公司名下的土地和房屋。后异议人天方水产公司提出在查封前其已与华益油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对价,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无过错,故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要求确认法院查封行为违法并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天方水产公司在查封前签订买卖合同,给付全部价款,领受标的物,对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本次执行不应查封该标的物。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撤销查封。 二审法院认为,天方水产公司是基于对案涉房地产有物权期待权而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自己已合法取得案涉房地产,黄冈中院不应再将其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予以执行。天方水产公司的异议显系以主张实体权利的方式排除查封措施,属于案外人异议。故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黄冈中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重审。 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区别 从两审法院的裁定可以看出: 执行行为异议是程序上的执行救济,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或方法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 而案外人异议是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是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不同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强制执行。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提出异议的主体不同 执行行为异议提出主体是在执行过程中受到执行机关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侵害的利益主体。该主体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被追加变更的当事人、与执行行为发生关系成为利害关系人的第三人。案外人异议提出主体是执行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受侵害的人,亦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案件如果存在诉讼第三人,且享有了权利或承担了义务仍应属执行当事人,无权提出案外人异议。对协助执行人因与其自身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亦不能提出案外人异议。 2.提出异议申请的事由不同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只要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就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其目的是纠正执行措施和执行程序的违法,保证自己公法上的程序权利和利益不受非法侵害,并不以排除执行为必要。而案外人异议申请的事由是案外人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受侵害提出的书面异议。其目的是排除法院对某一执行标的物的执行,保护自己私法上的实体权利不受侵害。 3.处理和救济方式不同 对于执行行为异议,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处理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对于案外人异议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区分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与关键就在于其基础权利是不是实体权利以及其目的是不是要排除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
五辰观点 | 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傻傻分不清
时间:2017-04-27 11:14来源:五辰 作者:吴蔚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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