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编剧周梅森同样陷入过股权纠纷,法律界热心人士把周梅森的股权纠纷判决搜索出来相互传阅学习,今天我们从这个真实的案例进一步了解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周梅森与江苏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5月26日做出,判决书洋洋洒洒近万余字,其中关系错综复杂,涉及周梅森的几家公司,其中包含借款、分红派股、股权质押、反担保、股权转让、股权代持、股权查封、轮后查封、隐名股东变显名股东等若干法律关系,别说普通人,就连学法律的专业人士也得反复看几遍才能大致明白。 去掉繁杂的旁枝末节,我们理出一条简单的法律关系线条: 2012年周梅森支付江苏丰裕粮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200万元,并签定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成为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200万股的隐名股东。 2012年1月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为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派股及江苏丰裕粮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抵偿,周梅森的1200万股变为1755万股。 2014年江苏丰裕粮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在淮海农商行的3510万股股权作为反担保质押给徐州市隆硕米业有限公司,之后江苏丰裕粮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淮海农商行所有股权均因对外欠款太多而被查封和轮后查封。周梅森依据与江苏丰裕粮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一、二审均败诉。 主要法律问题: 一、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章程的约定。 本案中周梅森虽然与江苏丰裕粮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但《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本案中,《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七条规定:本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2%。而周梅森1755万股占淮海农商行股权比例已超出2%的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周梅森法律上不符合作为股东的条件。章程中还明确规定股权转让应经该行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周梅森没有取得淮海农商行董事会的同意,也无法成为淮海农商行的股东。 二、股权处于查封状态,不益于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确认其股东资格。 显名股东江苏丰裕粮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淮海农商行股权已全部被多家法院查封及轮候查封,客观上亦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属于不应判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如果确认周梅森的股东资格,查封在前的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保障,基于客观事实周梅森也无法变为显名股东。 纵观本案来看,股权代持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显名股东将代持股权出卖或质押、显名股东自身债务引起执行代持股权。隐名股东是否能成为显名股东是或然状态,如隐名股东资格违反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或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便无法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一二审判决周梅森承担诉讼费各十几万元,周梅森为能否成为淮海农商行的股东也是花了不少学费。 判决摘编: 江苏丰裕粮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裕公司)为江苏东宝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公司)向原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2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在东宝公司无力偿还该借款时,丰裕公司也无能力承担担保责任。丰裕公司向周梅森借款1200万元偿还东宝公司借款,并承诺东宝公司将其持有的原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转让给周梅森。此后,周梅森出资清偿了东宝公司上述贷款,但相应股权一直没有过户至周梅森名下。后经协商,先将该部分股权登记至丰裕公司名下并由丰裕公司代持,周梅森作为该1200万股的隐名股东,实际享有该1200万股股权的收益。 原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为淮海农商行后,为能尽快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到周梅森名下,2009年12月24日,周梅森与丰裕公司签订《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丰裕公司自愿将其拥有的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股权)1200万元,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周梅森。2012年11月27日,丰裕公司向周梅森出具《股权变更通知书》,将周梅森享有的上述1200万股股权变更为1560万股。2014年2月9日,丰裕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将周梅森所有的上述股权再次提高至1755万股。至此,丰裕公司名下所持淮海农商行的3510万股股权由周梅森、丰裕公司各享有50%。周梅森一直要求丰裕公司将其名下的应属于其所有的股权变更登记到周梅森名下,但丰裕公司一直不履行该义务。 周梅森请求依法确认登记在丰裕公司名下淮海农商行股东账号3203020001706000006159股份中的50%(价值约1755万元)属周梅森所有,并判令丰裕公司、淮海农商行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上述股权登记至周梅森名下。 法院查明:淮海农商行由原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而来,于2012年1月6日经登记设立,企业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原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集体企业,章程规定单个自然人持股不能超过股本金总额的2%。 在淮海农商行改制设立前,原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增资至2.7亿元,东宝公司出资2700万元持有原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本2700万股。此后,东宝公司作为转让方,丰裕公司、徐州市恒利轮胎有限公司作为受让方签订《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转让协议书》,约定东宝公司自愿将其持有的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2700万股转让给丰裕公司、徐州市恒利轮胎有限公司,其中丰裕公司受让1200万股,徐州市恒利轮胎有限公司受让1500万股。 2009年12月24日,丰裕公司作为转让方、周梅森作为受让方,签订《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主要内容为:丰裕公司将其持有的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股权)1200万股,以1200万元转让给周梅森;周梅森于2009年12月24日前将转让款1200万元汇入丰裕公司账户。 2012年1月6日淮海农商行设立时,丰裕公司持有2700万股,占6.75%,后增加为丰裕公司持有3510万股。 丰裕公司出具一份落款时间为2012年11月27日的《股权变更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周梅森与丰裕公司共同持有淮海农商行股权2700万股,因2011年度分红送股,已变更为3510万股,周梅森的股权由1200万股变更为1560万股。 丰裕公司法人张兴林出具一份落款时间为2014年2月9日的丰裕公司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为:一致同意将丰裕公司持有的淮海农商行1950万股抵押给周梅森,向其紧急融资2700万元。丰裕公司将持有淮海农商行195万股无偿划给周梅森,以抵偿周梅森于2013年7月1日对丰裕公司150万元的投资和相应收益及该2700万元融资成本。 周梅森分别于2014年2月10日、2月14日从中国民生银行向张兴林个人账户汇入1200万元、1500万元,注明的用途均为借款。 2013年12月,丰裕公司向淮海农商行贷款,由隆硕公司提供担保。为保证金融贷款资金安全,应淮海农商行要求,2014年1月9日,丰裕公司将在淮海农商行的3510万股股权作为反担保质押给隆硕公司,并在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七条规定:本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2%。丰裕公司持有的淮海农商行3510万股股份在2014年配股后,增加至4914万股。 自2014年4月起,由于淮海农商行等多名债权人分别向原审法院等多家法院起诉, 向丰裕公司主张权利,丰裕公司所持有的上述4914万股股份已分别被原审法院及其他法院查封或轮候查封。 法院认为:丰裕公司作为转让方、周梅森作为受让方,签订《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转让协议书》虽然有效,但周梅森尚不具备成为淮海农商行股东的条件,理由是:《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本案中,《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七条规定:本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2%。综上,周梅森主张要求依据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及丰裕公司股东会决议确认其享有淮海农商行1755万股股东身份应当满足淮海农商行章程规定的条件,即获得该行董事会的审议同意,且应当同时满足公司章程中对于自然人持股比例的限制。另外,丰裕公司所持有的淮海农商行股权已全部被多家法院查封及轮候查封,客观上亦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综上,周梅森要求确认丰裕公司持有的淮海农商行相应股权属其所有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仅尚未满足淮海农商行章程规定的条件,而且存在法律障碍,无法得到支持。 |
五辰观点 | 从《人民的名义》编剧周梅森一案中看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时间:2017-05-08 11:21来源:五辰律所 作者:李彦馨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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