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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课堂】优先认缴权——公司应当按什么比例增资?

时间:2017-07-21 11:44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有同学问:有个股东份额太小,公司不想让他参加下一轮的增资认缴是否可以?

不可以,只要是股东无论份额多少都有权按份额认缴增资。

有同学问:公司决定每个股东都按实缴比例增资,有个股东不想增资,可不可以要求他按比例增资?

不可以,公司不得强迫股东增资,优先认缴权是股东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还有同学问:我认缴了100万,占10%,但我只出了10万占1%,我能不能按10%认缴增资呢?

如果全体股东同意按10%认缴增资是可以的,如果不同意只能按1%认缴增资,和分红权一样。

真实案例

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于2001年7月成立。公司的注册资金475.37万元。其中蒋洋出资额67.6万元,出资比例14.22%;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日公司)出资额27.6万元,出资比例5.81%。2003年12月16日,科创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了陈木高入股的《入股协议书》,通过了吸纳陈木高为新股东的提案,蒋洋和红日公司投反对票。同月18日,科创公司和陈木高签订《入股协议书》,约定由陈木高出资800万元,以每股1.3元认购615.38万股。

2005年12月12日,蒋洋和红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科创公司2003年12月16日股东会通过的吸纳陈木高为新股东的决议无效,确认科创公司和陈木高2003年12月18日签订的《入股协议书》无效,确认其对800万元新增资本优先认购。

法院认为股东的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现行法律虽未明确规定形成权行使的期限,但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持续,该权利应在合理期限内行驶,蒋洋和红日公司在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向法院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2003年12月16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中由陈木高出资800万元认购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新增615.38万股股份的决议内容中,涉及新增股份20.03%的部分无效,涉及新增股份79.97%的部分及决议的其他内容有效。驳回蒋洋和红日公司对800万元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的请求。

小明“简法”故事:

小明是公司股东,占股20%,其他股东提出要增加小强为股东出100万投资,小明说“我反对”。股东会以股东2/3同意通过增加了小强为股东。

两年后,小明起诉公司要求认定:

1、股东会决议无效;

2、确认对100万增加注册资本有优先认缴权。

法院判决:

1、100万增资中20%侵害了小明的优先认缴权无效,80%有效;

2、小明应该早点到法院起诉,过了合理期限不能认缴了,驳回了小明认缴优先权。

划重点时间

1、不能以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为理由剥夺投反对票股东的优先认缴权,增资协议、股东会决议关于优先认缴权的约定应当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2、股东实现优先认缴权应该尽快向公司主张,若公司不同意或不予处理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超过合理期限优先认缴权将无法实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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