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五辰知产|浅论哔哩哔哩商标无效案

时间:2018-05-15 11:52来源:五辰律所 作者:李昭晶律师 点击:

先看这则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关于第14324205号“哔哩哔哩bilibil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申请人于2017年02月27日对第14324205号“哔哩哔哩bilibil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争议商标)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第11356033号“bilibili”商标、第11356069号“bilibil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于2014年1月14日获得商标权,争议商标英文部分和申请人商标完全相同,很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亦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2、申请人于2013年完成两项名为哔哩哔哩的软件开发,并于2014年6月9日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于2009年12月1日完成哔哩哔哩bilibili的美术作品开发,并于2016年3月10日进行作品登记,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3、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主要证据:1、申请人著作权登记证书;2、哔哩哔哩客户端软件更新和维护情况;3、杭州幻电科技有限公司工商信息;4、申请人在先的bilibili商标信息;5、哔哩哔哩和bilibili网络搜索;6、申请人在中国独角兽企业估值榜排名、2015互联网+数字娱乐服务平台排名;7、媒体报道和相关论文引用哔哩哔哩或bilibili情况;8、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9、申请人冠名CBA男篮报道;10、哔哩哔哩及bilibili宣传使用情况。

(引证商标二)

争议焦点: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3、争议商标是否构成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vs    

商评委认为:1、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故依据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予以审理;2、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亦不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3、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4、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侵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人在先著作权;5、争议商标未构成侵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裁定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大家知道,依照上述争议焦点,要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看过作者以前文章的各位都知道,这是个高大上的法条,他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第(八)项的行为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即,违反该项的商标别说注册了,您连用都不能用!且不能用的主体打击面及于所有主体。对于这方面的证据,哔哩哔哩是没有提交的。而《商标法》第三十条就现有证据看,核准注册商品为“网站和USB闪存盘”是很难被认定为与核准注册商品为“纺织品毛巾”构成相同或近似商品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更是明显,作者建议,在著作权的设计和争议商标的整体观感不相似的情况下,谨慎使用著作权作为在先权利予以引证。看到这里各位应该看出来了,商标无效和诉讼一样,是否支持当事人的申请,主要看证据。

就现有的证据来看,哔哩哔哩委实不算充足,但就法律依据来说,作者还是认可哔哩哔哩使用《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的,但《反不正正当竞争法》也应该做相应论证。首先,《商标法》第32条是关于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1、作者认为在先权利需要重点论述权利人的权益,比如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名称权,甚至商品化权等在先权益即可,且作者的观点是该种权益并无需列明是何种类。同时,该在先权益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即为申请人所有。2、《商标法》第32条后半句的禁止恶意抢注,作者认为商评委的裁定观点有待商榷。商评委给出的意见是“本案件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已将“哔哩哔哩”、“bilibili”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枕巾”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在中国大陆使用,且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作者认为商评委对该条的评判不妥,这种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情形应是《商标法》第31条的评价标准,而非《商标法》第32条的评价标准。《商标法》第32条后半句中的“他人已经使用”应是指在先使用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在争议商标使用的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情形。因此,哔哩哔哩只需要提交在其已经核准注册的“网站和USB闪存盘”等商品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即可。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维护公平有序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即《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从竞争行为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等竞争原则的角度界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决定是否可以在具体案件中适用该法。因此,只要一种竞争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可能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害,就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评价和调整。故,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主要从被诉具体竞争行为本身的属性上进行判断,而非要求经营者之间必须属于同业竞争者或者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可替代性。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作者认为应对该条需重点论证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特定联系”。最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或者《商标法》第13条第3款等都是有很多点可以进行论证的。

当然,就目前来说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赶紧在绝限日前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无效宣告裁定不服的需在收到文书之日起30日内提起诉讼。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