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减资程序: 1、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制定减资方案; 2、召开股东会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制定的减资方案进行表决,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修改公司章程; 7、变更工商登记。 以上程序需要说明的是: 1、 减资过程中,应当通过通知并公告的方式告知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义务都要实际履行,而不能选择其一。 2、 如果公司所处行业仍然实行资本实缴制,则变更工商登记之前需要进行验资。 公司需减资时,应当履行完整的法律程序,确保债权人有机会在公司责任财产减少之前作出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的决定。通知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债权人的要求进行清偿或者提供担保,是相应减资程序对该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股东在减资部分免责的必要条件,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公司减资过程中,普遍存在不履行通知债权人和不适当履行公告债权人义务的现象。实践中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采取了错误的方式,可能就会带来不利的后果。 案例摘编 保旺达公司于2011年1月13日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至2012年12月24日,股东钟丹东、钟丹晔通过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出资后,钟丹东实缴350万元,钟丹晔实缴100万元;2012年10月8日,保旺达公司股东钟丹东、钟丹晔同意将注册资本500万元减少到330万元。2012年11月28日,保旺达公司在《扬子晚报》上刊登减资公告,表明保旺达公司拟将注册资本从500万元减至330万元,债权人可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2013年4月8日,保旺达公司对注册资本进行减资,由原注册资本500万元减至注册资本330万元,其中钟丹东认缴出资额400万元减少到230万元,实收资本230万元。钟丹东和钟丹晔承诺对减资前保旺达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保旺达公司、钟丹东、钟丹晔未就减资事项通知杰之能公司,致使杰之能公司丧失了在保旺达公司减资前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故杰之能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钟丹东对保旺达公司尚欠杰之能公司的债务在10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从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股东负有按照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全面出资的义务,同时负有保持公司注册资本充实的责任。公司需减资时,应当履行完整的法律程序,采取及时有效的方式通知债权人并根据债权人的要求进行清偿或者提供担保,是相应减资程序对该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股东在减资部分免责的必要条件,确保债权人有机会在公司责任财产减少之前作出相应的权衡和行为。本案保旺达公司减资时,未就减资事项以有效方式告知杰之能公司,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应认定其未依法就减资事项向债权人杰之能公司履行告知义务,损害了杰之能公司的权益。 本案中,保旺达公司在作出减资决定时,杰之能公司已对其提起诉讼,虽然在此时该诉讼尚未审结,但保旺达公司对于杰之能公司向其主张债权已明知。保旺达公司仅在《扬子晚报》上进行了公告,而对于杰之能公司这一已知债权人,保旺达公司未就减资事项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告知,致使杰之能公司丧失了在保旺达公司减资前要求其偿还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保旺达公司的减资对杰之能公司不具有对抗的效力。在公司未对已知债权人进行减资通知时,该情形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情形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公司减资在实质上系公司股东会决议的结果,且公司减资的受益人系股东,因此,在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公司股东就其减资部分不能免除责任。 对于杰之能公司依据钟丹东出具的说明要求钟丹东应对保旺达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钟丹东系保旺达公司减资行为的直接受益人,已取得公司减资财产,其承诺系因减资行为所作出,而非通常情况下所作债务加入或连带责任保证的意思表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亦应以减资额的范围为限。本案系债权人因债务人减资行为导致其债权实现受损而主张的侵权赔偿之诉,损害结果在减资行为作出时即已实际发生,钟丹东应在其减资额范围内对保旺达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本案法院判决结果为钟丹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保旺达公司尚欠杰之能公司的债务在170万元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驳回杰之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减资行为存在瑕疵时会产生类似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进行不当减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公司减资需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公司股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识点总结 (1)公司减资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故意隐瞒债务且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公司减资未直接通知债权人,且公告媒介系地方媒体,受地域限制,客观上无法起到对区域外债权人的通知效果,公司股东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公司减资时未通知债权人,仅刊登报纸公告,属于未履行告知义务,公司股东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五辰股权|公司减资不当股东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时间:2018-11-16 12:01来源:五辰律所 作者:李彦馨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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